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李利 编辑/胡芸)东海无鱼备受关注。今年7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旨在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渔民长久生计。
为了适应《意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关于《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拟对这两部法规予以修改完善。
鼓励减船转产,主动交回指标可获补助与保险
船多鱼少是当前无鱼可捕的一个直接原因。《意见》从保障沿海渔民群众长久生计、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提出开展“减船转产”专项行动。
为了有效压减海洋捕捞能力、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省人大有关人员建议在《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总则中增加一款规定,要求政府“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渔民减船转产。”
另外,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鼓励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转产从事远洋渔业和非渔产业,并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交回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给予资金补助、转产培训、养老保险等保障。
取缔“三无渔船”,辅助船舶也纳入严打范围
在为数众多的渔船中,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相应渔船证书的“三无渔船”不在少数。这些船不仅随意更改捕捞作业类型,甚至在休渔期内大肆捕捞,对渔业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17年要全面取缔“三无渔船”。然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却没有对“三无渔船”的处罚作出规定。为此,省人大有关人员建议将相关内容改为:“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为了配合打击“三无渔船”,还建议在《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增加规定辅助渔船收购、转载渔获物应当如实记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渔“三无船舶”提供相关帮助行为,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希望以此切断整个“黑色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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