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实录

  2月28日上午10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省老龄办主任苏长聪作客浙江在线,解读《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新年好,这里是由浙江在线新闻网站为您推出的在线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莎莎。

  今年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即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国内首部由省人代会通过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以法治方式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我们的节目当中荣幸邀请了两位嘉宾,将共同为大家来详细解读这一条例。

  他们分别是: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

  省民政厅副厅长、省老龄办主任苏长聪

  【主持人】:浙江虽然是经济大省,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苏厅长首先给我们介绍一下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基本现状?

  【苏长聪】:我省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之一,1987年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早于全国13年。同时,浙江生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根据初步统计,截至2014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4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是19.44%,这个水平在全国省区居全国第二位,仅次于江苏省。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近15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5.5%。无论老龄化的水平,还是高龄化的程度,均比全国高3-4个百分点。预计到2020年,全省户籍老年人口将达120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4%。到2040年前后浙江将迎来老年人口最高峰值,约146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比例差不多32%。通俗的说法,2015年底,我省情况是5个人中有一个老人;到2020年,4个人中有一个老人;2040年前后,基本上3个人中有一个老人,应该说形势还是非常闫军的。

  在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同时,我省人口少子化、家庭小型化,以及因城乡青壮年人口流动导致空巢化的现象进一步加剧,由家庭成员提供照护的能力却不断减弱。“六普”表明,浙江家庭平均人口为2.62人,远低于全国的3.10人。根据统计,2014年末,全省纯老家庭人口数超过225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3.9%;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近70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以上。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省家庭赡养老年人的负担不断加重,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迫切需要作出制度性的安排。

  【主持人】:根据苏厅的介绍,60岁以上老人占了省人口比例的五分之一,那么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如何,目前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如何?

  【苏长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3000多个,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75%以上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6446家;养老机构2236家,床位31.2万张,意味着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床位33张;有86%的县(市、区)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18.5万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补贴,其中2万名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享受了全额养老服务补贴,实现了应补尽补。有4.5万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由政府提供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率达到97%以上。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前完成了“十二五”养老服务规划“9732”的总体格局的目标。

  虽然上述数据还是很令人鼓舞的,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的来看,浙江的养老服务的发展还是任重道远,总的来讲还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失衡、质量不高、要素保障不够完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

  面临的主要挑战是:

  一是增量的挑战。现有存量与省政府确定“9643”总体布局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到2020年,全省尚需建设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差不多1.4万家,新建养老机构床位将近20万张,扩面养老服务补贴对象15万人以上,任务十分繁重。

  二是结构调整的挑战。目前,我省养老服务的结构还存在着“三个不协调”:一个是居家和机构发展不协调,居家养老服务特别是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相对薄弱,与老年人需求有较大差距。第二是养老机构内部发展不协调,护理型床位短缺,按省政府确定的2015年达到12万张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缺口,结构调整优化的压力也是比较大;城乡失调,服务质量较好的国办机构“一床难求”,而民办机构、乡镇敬老院入住率普遍较低;高档次养老机构欠缺。第三是事业和产业发展不协调。相对于养老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的势头,我省养老服务产业总量小,发展慢,如全省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到30个,仅占机构总数的1%。要消除这“三个不协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是服务质量的挑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省现有的养老服务设施、服务人员还不能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如:硬件设施尤其是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总体简陋、档次不高;护理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专业技能不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康复技术人才欠缺。

  【主持人】:从我国传统观念来说,家庭是承担老年人照料服务责任的主要载体,但是现在的家庭其实已经很难承担这一责任。这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支持。那么在明天即将开始实施的《条例》,它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任主任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

  【任亦秋】:我个人理解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刚才苏厅长对我们省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严峻性以及社会养老服务取得的一些成绩,当然也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给大家做了一些介绍。立法就是为了应对我省严峻的老龄化挑战,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省里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以往社会养老服务方面都是政策,包括省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各地都有自己成功的经验。我们怎么样从原来习惯于政策调整推动方面的发展,现在上升到以法制化、制度化,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主要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转变。

  这部条例的出台是国内首部由人代会通过的综合性的、全面的社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第一方面,立法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是完善了我省社会养老服务的体系。第二方面,规范了社会养老服务的工作,促进了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人代会通过的法规意义来讲,从地方立法工作来讲,由人代会通过的法规,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方面的主体作用,14年以来我们省第一个通过的法规,发挥人代会的立法职能的作用,进一步发扬民主,人民当家做主,坚持完善人代会制度,所以安排人代会通过这么一个重要的民生方面的法规。

  【主持人】:我们虽然是一个人口老龄化大省,但社会养老服务我们一直走在前列。近几年,我省对于促进养老服务投入情况是怎么样的?民政部门又担任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苏厅长。

  【苏长聪】: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包括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养老服务业的投入转移支付的力度,包括对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扶持补助力度。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2014年,省级专项资金由每年3亿元提高到5亿元,提高的幅度也是比较大的。同时,积极调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初步统计,“十二五”以来,我省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已达109亿元,其中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61亿元、民间资金44亿、慈善捐赠4亿元,这些资金的投入,在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至于民政部门担任的角色,根据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协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及综合性政策建议;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负责养老机构许可;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落实完善机构养老、居家养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标准化、加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队伍和人员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

  【主持人】:我知道在这次审议通过的《条例》中,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提出了九个首次,任主任来给我介绍一下还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亮点?

  【任亦秋】:《条例》是国内第一部人代会通过的养老服务地方法规,很多内容、制度都是首次,最吸引眼球的有以下九个亮点:

  第一,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明确了政府干什么、社会干什么、市场干什么这样一个界限。

  同时,原则划定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基本的职责分工。

  市场方面发挥市场的运作,政府主导,特别是发挥市场在资源决定性方面,这个《条例》主要内容之一,是吸引民间资本,制定从资金、税、费、土地方面,吸引民间资本参加社会养老,这块特别重要,特显浙江省的特点。

  第三,在法规上明确了钱的问题,一项事业要有钱办事,所以这个条例里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方面所需的经费要纳入同级的财政。还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方面的专项资金,特别强调这笔钱向农村、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还要有人办事,这个《条例》明确了,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组织的管理体制,从基层来说,县里明确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乡镇有专门的服务中心、指导中心。村一级还有服务站,《条例》做了规定,解决了有人办事的问题。

  另外,我们将所有实践证明社会养老方面有效的政策都予以法定化,成为法律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更加有效的制度。

  还特别强调了政府投资新办的养老机构的公益性质,基本职责是干什么的,规定了政府投资新办的养老机构,在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公办养老机构必须予以收住。

  同时对城市特殊困难人群,比如说最低保障的家庭以及扩大到最低保障边缘家庭,这些家庭中的高龄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也就是失独家庭。对这些困难人群如果申请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的,《条例》规定要予以收住。

  条例还就养老机构的运营行为做出了规范。

  还有,明确了社会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相关的主管部门还要对养老机构,包括养老服务的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作了规定和法律责任。

  这些内容应该说都是从首次的角度界定。

  【主持人】:近两年,浙江省民政厅推出数字民政工程,其中就包括了智慧养老的信息系统,并且制定了五年规划。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推进,《条例》当中也提及了“智慧养老”这一概念,“智慧养老”对于我们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苏厅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苏长聪】:顾名思义,“智慧养老”就是把现代高科技手段应用于养老服务,以现代化、智能化的手段解决养老服务问题。例如:通过网络和终端设备,老年人在家里24小时的起居情况、健康信息、突发状况能得到监控处理。如果老人生病了,通过系统可以及时得到救治;老年人家中天然气泄漏超标,有自动感应报警器;如果老年人在家里失去活动能力,会立刻自动报警;老人手上携带的呼叫器,可以随时一键求助,需要的服务项目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方面、精神慰藉方面的服务都可以通过这样的载体、平台来提供、来对接。总之,“智慧养老”可以使养老服务变得智能化、自动化,可以大大提高养老服务的便捷性、有效性。

  我们下一步推进“智慧养老”的具体举措可概括为三个字,即“建、推、用”。

  “建”就是建设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近年来,浙江省民政厅推出了数字民政工程,其中就包括了开发建设智慧养老的信息管理系统。到2014年底,全省大部分的县(市、区)建立了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推”就是推广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托“96345”、“81890”等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的信息平台,开发个性化的养老机构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系统,为老年人配置“一键通”呼叫器等应急响应设备,提供紧急救援、生活帮助、精神关怀等服务,这个平台建设全省已经有86%的县(市、区)已经实现了,下一步要做到全省的县、市(区)的覆盖。

  “用”就是将信息化广泛应用于养老服务。通过从上到下的信息链接,实现资源共享。目前,浙江民政网、浙江省养老服务网,都已发布和养老服务相关的数字地图,根据这样的数字地图可以比较方便的查询养老机构的基本信息。同时,利用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发布养老服务信息。

  【主持人】:说到养老,可能很多我们这一代的人将来会选择去养老院养老,我了解到目前浙江全省有2300多家养老院,水平参差不齐。新的《条例》中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方面,有没有哪些具体规定?

  【任亦秋】: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公益性的,也是事业性质的,有些带有企业性质。在收住方面主要是保障最基本的政府应该保障的困难人群。当然公办养老机构在收费方面价格比较合理一点,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方便,服务比较规范。本身具体职能还是承担政府保基本的职能。

  说到养老机构管理,《条例》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养老机构本身从设立到运营对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说养老机构设立首先要经过民政部门的许可,如果说办营业执照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机构到民政部门民非机构登记,养老机构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条例》做了相应的规范。

  对养老机构和收住老人形成的法律关系,要求签订合同,合同是规范性的指导性的格式合同,这个格式合同由省级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止权利义务的失衡。

  第三,养老机构收费制度规定也比较灵活,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用政府实行指导价,其他可以自主定价。对于其他性质的养老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来自主定收费价格的高低,也是市场化的表现。

  条例还规定了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软件方面要求养老机构根据你的等级配备多少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护理人员,这些都是养老机构对自己的行为规范进一步的经营。

  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主要主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对第三方对养老机构开展质量评估,根据评估进行分类管理。民政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养老机构有举报、投诉及时的进行处理。这块监督还包括消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审计部门、食药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各方面的进行监督。

  不仅发展养老事业,同时在发展中规范养老事业。

  【主持人】:除了管理问题,硬件设施的问题、护理员人数太少,文化层次不高的问题,其实都制约着它的发展。这次的《条例》,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和激励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任亦秋】:除了制度性的规定,很重要的是人去做,我个人认为社会养老服务能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人是关键因素,尤其是护理人员。现在的情况确实存在养老护理人员总量不足,素质偏低、待遇偏低、流动性大等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制约了养老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人员少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支持、指导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护理方面的专业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对自己的员工进行道德方面的培训、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对护理人员要主动参加培训。

  为了吸引相对高层次的人员在养老服务事业系统服务,政府出台了鼓励措施,比如对大学生、甚至大专毕业,入职奖补,工作多少年以上一次性予以奖励,也是稳定住这支队伍。

  除了护理人员社会地位、政治地位这方面要关心,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这方面提高待遇,最直接的是经济待遇,所以条例规定护理一线的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应该和经济发展有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当地的人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公布当地服务类人员的指导性工资。当然这次条例特别规定了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一线护理人员政府财政要拿出一定的钱对这些特殊岗位予以一定工资补贴。目的都是为了激励一线养老服务人员,稳住这支队伍,提高他们的素质,总体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主持人】:明天《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为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我们拟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苏长聪】:《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条例》的贯彻落实,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也是《条例》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我省养老服务业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近期的安排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是大力做好《条例》宣传工作。省人大和有关部门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利用《条例》刚刚实施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除了在主流媒体宣传外,我们还将在浙江在线“民政视窗”组织专题,在“浙江发布”微博上进行宣传,利用省一级专业性的媒体,开展法规解读和宣传。

  二是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制订下发民政系统关于《条例》学习的宣传提纲,采取入户讲解、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举办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养老机构负责人、护理人员《条例》学习业务培训班,使他们了解掌握《条例》内容,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三是加大《条例》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快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与管理,配合省人大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不断提升我省养老服务水平。

  【主持人】:我觉得这个条例出台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以法治方式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咱们的老年人现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方式更加便捷地获取养老服务呢,苏厅长?

  【苏长聪】:老年人可以获取的养老服务途径很多。但总的来说要因人而宜,因需选择。要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经济、家庭等多种因素,按照老年人的自身需求来选择机构养老还是居家养老。

  居家老年人需要养老服务,在社区养老和在机构养老,可以说是两个不同的生活环境。如果居家的老年人需要养老服务,最便捷的方法是通过当地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获取养老服务,也可以就近就便向周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专业组织获取养老服务,当然可以通过智慧养老的平台来获取服务。

  如果老年人想获得机构养老服务,最便捷的方法是通过网络,在浙江省民政网、浙江省养老服务网网站上查找到自己想去的养老机构,根据网上公开的床位数、入住老人数、空余床位数、收费标准等信息,直接与养老机构取得联系。也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请他们联系介绍养老机构。

  主持人11】:如此重要的法规,我相信它的诞生,是广泛征求民意,集体智慧的体现。我省有没有一些社会组织参与到促进社会养老工作中?他们的职责是什么?

  【苏长聪】:我省是民营经济大省,也是社会组织非常活跃的省份,以民营资本为主的社会组织已成为促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力量。首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的养老机构已占我省养老机构的半壁江山。目前,全省已有民办养老机构1192家,床位15.9万张,均超过了全省养老机构总数和床位总数的50%。

  其次,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8000多家。至于这些社会组织的经营规模,目前正在不断扩大之中,许多已经走上了连锁化运营模式,形成了品牌效应。

  各级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税费优惠等办法大力扶持培植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总之,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都可以进入;凡是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措施,社会组织都可以同等享受。其中,省一级主要有:

  一是资金扶持。省财政对床位数在2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的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6000元补助;用房租用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分3年拨付;对护理型机构新建的每张床位增加2000元,租赁增加1000元。

  二是入职奖补。对入职本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学、高职、中职毕业生,工作满5年后分别给予4万、2.6万、2.1万标准的奖励补助,鼓励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就业。

  三是政府购买。通过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省级财政下一步建立专门的制度,根据服务失时失智老人数量按照一定标准向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主持人】:谢谢。家家有老,人人会老。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速,需要我们共同关爱老人,关注养老服务。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我们的节目就到这里,再次感谢两位嘉宾的到来,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浙江在线的其他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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