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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解读
2015年03月23日 09:02:37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谢昭艳 杨迪娜 吴培均

  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案例概况

  成片危旧住宅区房屋征收补偿案例(以海曙区的补偿标准为例)

  被征收房屋概况:位于海曙区一类地段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2㎡,房屋评估价值1000000元;假设不考虑装修等其他因素。

  产权调换房屋概况:三类地段总层数21层的高层住宅期房,过渡期限为24个月(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用房),设计套型为70㎡至140㎡,间隔10㎡一档,每单元设置有两部电梯,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12400元/㎡;被征收人最终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楼层为第12层,层次差价率+2%,朝向为南中,朝向差价率为0。

  1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情况

  货币补偿资金计算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1000000元;

  (二)签约搬迁奖励费:1000000元×10%=100000元;

  (三)一次性补偿搬迁费:72㎡×300元/㎡=21600元;

  (四)临时过渡费补助:72㎡×30元/㎡·月×6个月=12960元;

  (五)购房补助:1000000元×10%=100000元;

  补偿资金总额:1000000+100000+21600+12960+100000=1234560(元)。

  计算说明: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本案例假设按10%的比例计算;

  (三)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四)临时过渡费补助按临时安置费标准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五)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本案例假设被征收人购房资金大于100万元。

  2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情况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1000000÷12400=80.65㎡;

  (二)产权调换增加建筑面积:5×2=10㎡;

  (三)产权调换补助公摊建筑面积:10㎡;

  以上三项小计:80.65+10+10=100.65㎡;

  (四)向最接近套型(110㎡)上靠建筑面积:9.35㎡;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为110平方米。

  计算说明:

  (一)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

  (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两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差价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

  1.被征收房屋价值:1000000元;

  2.签约搬迁奖励费:1000000元×10%=100000元;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72㎡×300元/㎡=21600元;

  4.临时安置费:72㎡×30元/㎡·月×(24+6)个月=64800元;

  补偿资金总额:1000000+100000+21600+64800=1186400元。

  计算说明:

  对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

  (二)产权调换房屋应结算价值

  1.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结算价值:

  80.65×12400×(1+2%)=1020000元;

  2.产权调换增加建筑面积结算价值:

  10×12400×(1+2%)=126480元;

  3.产权调换补助公摊建筑面积结算价值:0元;

  4.向最接近套型上靠建筑面积结算价值:

  9.35×12400×(1+2%)=118259元;

  以上四项小计:1020000+126480+118259=1264739元;

  产权调换房屋应结算价值为1264739元。

  计算说明:

  产权调换房屋除补助公摊建筑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外,其余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三)差价

  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应结算价值(1264739元)-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1186400元)=78339元;

  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78339元房屋结算。

标签: 宁波市|土地 责任编辑: 朱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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