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邵巧宏)2012年8月,陈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47万元的价格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1辆路虎神行者2试驾车,汽车销售公司向陈先生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承诺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当天,陈先生支付了车款并提车。
虽说购买的是试驾车,不过销售员推销时强调该车上牌只有三四个月,没有发生任何碰撞,跟新车几乎没有差别,而且价格能在新车优惠幅度的基础上再优惠两三万。
听了这个介绍后,陈先生心安了,觉得虽然价格比新车指导价便宜得不是很多,但是以这么优惠的价格买到一辆几乎全新的试驾车,也是不错的。
然而没想到,车子开了才一年多,陈先生就遇到了始料未及的情况。
2014年4月,陈先生在给车辆办理续保时,发现该车曾于2012年7月份时在江苏省无锡市出险,并在无锡市的4S店进行了修理,更换了右前后门饰板,并对右前后门饰板喷漆、右前后门喷漆、右前叶下段喷漆、右前后门钣金、右前门槛进行了修复、拆装。直到2013年11月底,保险公司才对该次事故进行了理赔。
本来以为买的是几乎全新的试驾车,现在发现汽车销售公司竟然隐瞒了如此重大的事故,陈先生觉得被汽车销售公司骗了,于是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镇海法院。
法院审理中,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其已经向陈先生告知了车辆的车况,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欺骗行为,而且陈先生已经确认车辆的所有状况,汽车销售公司不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个案子也不应适用《消法》。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系拥有二手车经营资质的经营者,陈先生为了个人生活消费向其购买汽车,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事故的事实,致使陈先生对车的性能、价值产生重大误解,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合同中关于陈先生确认车况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汽车销售公司未特别提示,故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陈先生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按照《消法》赔偿损失。因《协议》订立在新《消法》施行前,应适用2009年修正的《消法》增加赔偿一倍损失的规定。
近日,镇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先生购买的车辆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则不仅要返还陈先生扣除折旧费后的购车款,还要赔偿一倍购车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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