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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校园伤害案白皮书 提早到校推迟离校时段事故高发
2015年05月26日 08:54:01 来源: 杭州网 蒋煜明

   浙江在线05月26日讯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宁波法院涉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分析梳理了2010-2014年全宁波的校园伤害民事纠纷。

  这62起校园伤害案中,绝大多数发生于小学及初中阶段,受害人多为7-16周岁。

  如慈溪小学生邹某和两个同学在操场草坪嬉戏时不慎倒地,左眼被树枝刺伤,导致眼球破裂,构成八级伤残,最后把学校告上法院。

  法官分析,这和小学、初中的“人口密度较高”,小学生和初中生较为好动有关,而且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及风险意识往往较差。

  家长担心得罪校方 不敢打官司

  学生自杀自残现象 时有发生

  据教育部门不完全统计,宁波每个学校每年都会有少则十几起多则数十起、严重程度不一的伤害纠纷发生。

  伤害事件不少,但进入诉讼程序的并不多。近5年,全宁波法院受理的涉学生伤害民事一审案件仅62件。

  法官分析,这和受害人尚在校就读,家长担心因诉讼而“得罪”校方有关。大多数纠纷,双方都能自行和解,即便起诉到法院,也以调解、撤诉结案。62起案件中,判决25件,调解21件,撤诉16件(以和解撤诉为主)。

  校园案件中,最令法官痛心的是中小学生自杀、自残类案件。

  有个初一学生,考试作弊被老师批评,放学后以有东西遗漏在教室为由,从学校要了教室钥匙,独自回到教室后坠楼,头部严重受伤。

  还有一个初中女生,因为打扫卫生时不认真被老师批评,想不开,从3楼跳下,所幸没有生命危险,但腰椎受伤。事发后,女生家属情绪激动,同校学生的心理也受到刺激,学校感觉压力巨大,教学秩序受到影响。

  这两起事件发生后,家长起诉学校,认为他们存在失职。法院判决学生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校方承担次要责任,主要原因是老师属于正常程度的批评,但没有及时关注学生的后续动向,存在一定失职。

  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吴伟民认为,批评虽然是老师教育学生的一种正常方法,但批评时应注意言辞和时机,并及时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

  吴伟民还认为,学生自杀自残现象频发所折射出来的,不是单纯的校园安全管理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当前应试体制、家庭教育、青春期心理健康等各方面因素,需要学生、家长、学校、社会一起来努力。

  提早到校推迟离校

  成安全管理盲区

  从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大多数案件发生于课间及活动课、体育课。

  另外一个特殊的时间段也是事故高峰期,即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之前及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之后。

  比如象山法院曾受理一起一年级小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这个学生有天早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此时班主任还没到校,结果学生自行在操场双杠上玩耍时坠落受伤。

  法官发现,走读制中小学都会规定到校的“最后时限”,学生迟到即为违纪,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提前到校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但如果学生早于教师到校,或晚于教师离校,是非常容易出现安全管理盲区的,学校对此应引起注意。(都市快报 蒋煜明)

标签: 校园伤害|白皮书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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