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3日讯 据大河报报道8岁的小轩(化名)是河南濮阳人,出生时因为难产导致发育较晚。
7岁时,郭先生就把儿子小轩送入小学,但开学没几天小轩就因身体未能恢复、不适应学校环境,被父亲带离学校去北京进行长达一年的康复训练。
郭先生说,今年夏天,北京的大夫说小轩已能跟人正常交流,具备了学习能力。于是,他把孩子再次送到学校,希望他能跟正常孩子一样快乐成长。
9月初,根据学区划分,小轩入读濮阳市油田第三小学一年级。
一个多月后的一天,郭先生被小轩同班同学的家长拦在校门口,他们说小轩严重影响了自己孩子的学习,要求郭先生把孩子带走。
“孩子刚上学时,我跟学校提出过要陪读,孩子的班主任比较反对,(我)也就放弃了。孩子上学后,我和妻子每天都会在学校门前守着。”郭先生说。
第二天,学校领导把郭先生叫到办公室,告诉他有家长向学校递交了联名信,信中说小轩严重影响同班学生的学习,要求他离开班级。
郭先生只好先把孩子领回家里。
“我没有打骂同学啊”
之后,郭先生在学校、老师和其他家长之间来回奔波协调,希望能将儿子送回学校继续学习。
10月26日,小轩在妈妈陪同下终于再次回校,可就在他返校第4天,其他家长一行40多人又到学校反映,提出校方不应让小轩在班内继续学习,理由是孩子好动,影响了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
在各方压力下,郭先生把小轩再次带回家里。
一位写联名信的家长说,听自家孩子讲,小轩上课不专心,好做小动作,说话不着调,有时还会做出怪异表情。
总之,很多家长不希望自家孩子与小轩在一个班学习。
11月10日上午,有媒体记者见到小轩,聊天时发现他跟正常孩子没啥不一样。
记者问他:“想不想上学去?”小轩答:“想,我最喜欢音乐课,平时也跟小朋友一块儿玩,我没有打骂同学啊。”
交流时,小轩流露出渴望上学的眼神。
10日下午,濮阳市油田第三小学彭副校长说,校长正外出学习,小轩能否继续学业的最后处理结果,要等校长回来后再说。
校方说,小轩所在班级的很多家长曾集体到学校抗议,先是有5个家长,后来有几十人围着校门、扯了横幅,后来校方以“扰乱教学秩序”为由才把家长疏散。
如何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
濮阳市市民袁女士说,如果孩子可以生活自理,仅仅是反应迟缓,不应将孩子阻挡在门外。
濮阳市教育工作者王先生说,适龄儿童进入学校学习是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对学校来说,每个孩子都是平等的,要对每一个孩子敞开大门,要平等地保护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小轩的故事,昨天在网上也引起数万名网友热议。
网友“己不欲勿于人”说,把小轩逼出学校确实涉嫌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但是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孩子班级上也有“多动”孩子存在,你也不一定受得了,“多动”孩子很可能侵犯了其他孩子安静地受教育的权利。与其让孩子在一个可能不欢迎他的环境里学习,可能不如给他换一个适合他的环境。
心理咨询师“老常”认为,解决此事的核心在于,要科学地评估小轩是否有能力遵守普通学校的有关行为准则。
应洁清律师
【本期签约律师介绍】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涉及经济纠纷诉讼及仲裁、公司法律事务。
主要社会兼职有浙江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企业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务导师。
【律师解读】
应充分评估小轩是否完全符合就读小学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多动”的小轩是否符合就读小学的条件。报道说,小轩系“多动”孩童,那么得依据小轩就医医院的诊断内容,看他是否适合接受正常的教育。
如果小轩已完全符合就读小学的条件,那么他应享受法律赋予他的学生的权利,即公民权利、受教育权。
小轩父母为了维护小轩的受教育权而努力,其他家长抗议小轩入学是为了让自家孩子更好地接受教育,站在各自立场来看均无可厚非。这就需要学校来协调,校方应在充分评估、了解小轩是否完全符合就读小学条件的前提下,做好家长的解释工作,依法保障每个孩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律师来了”2013年10月23日推出至今,两年多来已服务快报百万读者和微信公众号关注者。今年11月5日,“律师来了”进入试运营阶段,服务不再止于单纯的在线咨询。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需求——婚姻困扰、房产纠纷、借贷难题、遗嘱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代写文书、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等,都可以通过“律师来了”微信公众号(kblst2014)告诉我们,我们将竭尽全力,牵线搭桥,提供信得过的律师为您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全程追踪。
重要提醒:“律师来了”感谢每一位读者朋友的信任,我们会像给自己亲朋好友推荐律师那样,努力为大家推荐信得过的专业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想通过我们平台找律师,请务必留下电话等联系方式,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忙选择匹配的顶尖律师,当您选定律师后,我们将会对律师的服务全程跟踪与监督,让您没有后顾之忧。(都市快报)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