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1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方力)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我省为何出台这份意见?有什么亮点和特色?记者采访了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
民生问题放首位
今年以来,我省持续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全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分别巩固在97%和92%以上,但依然有个别企业忽视职工合法权益。
“没有和谐劳动关系,就没有企业健康发展,也没有民生持续改善。”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说,《实施意见》着眼社会发展和长远建设,对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提出要求,明确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劳动争议调处机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两富”、“两美”浙江,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和部署。
《实施意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依法治国、法治浙江理念,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工资、安排休息休假、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六个方面作出了要求。
职工企业共发展
随着我省“五水共治”、“四换三名”等重大举措的实施,企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了有利环境,也使企业更加注重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更加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注重企业和职工的双方利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给企业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是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说,《实施意见》注重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的积极性,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落实职工和企业利益“双维护”的要求,大力倡导企业和职工合作共赢理念,把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
在《实施意见》的21条意见中,有9条是关于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物质和精神生活保障水平的。其中包括改善职工福利待遇、关注职工身心健康、重视职工职业发展等,同时也重点提到要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继承创新相结合
据介绍,《实施意见》坚持继承吸收与提炼创新相结合,把社会各界已达成的共识和地方成功经验,如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劳动监察“两网化”和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等吸收到文件中。
“《实施意见》既从宏观上、整体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又兼顾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特点,提出有差异性、特殊性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推广实施适合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稳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通过协商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最低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社会保障“一卡通”、打造“阳光社保”,实行灵活的特殊工时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参与创建和谐企业(园区)等。
另外,《实施意见》还通过提炼和总结近年来全省坚持“职工和企业利益双维护、行政和市场双调节、物质和精神双关怀、企业和区域双创建”要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双爱”活动的经验,把深入开展“双爱”活动,探索建立“双爱”活动综合试验区,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把各项工作有机整合到“双爱”活动中,创新活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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