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2月17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丁海芳 首席编辑/赵洁)花2600元买了辆超标电动车,行驶在路上时不慎撞倒了一位老人,丽水景宁一位85后姑娘小柳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老人重伤1年多后医治无效死亡,小柳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面临81万元的巨额赔偿。在悔恨自己驾驶不慎之余,小柳认为超标电动车的厂家的产品有缺陷,也应该承担责任,便一纸诉状将厂家告上法庭。近日,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厂家同意一次性支付小柳12万元。
85后姑娘骑电动自行车撞人
面临刑事责任和81万巨额赔偿
小柳是一名85后,随同父母在丽水龙泉市区打工。虽然家境贫寒,但小柳一家倒也其乐融融。眼看着日子有了起色,却因一次电动车事故,让小柳一家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事情还是得从2012年8月说起。那是一个大雨天,小柳骑着电动车不慎和路上行走的老人刘某刮擦,刘某被撞倒后头部受伤并昏迷。
两分钟后,一名90后大学生柯某驾驶电动车,碰撞到小柳侧翻的电动车后,又从之前已倒地的刘某胸腹部碾过,造成刘某左侧肋骨骨折。
接连造成两次伤害,刘某受伤严重,他先后7次住院治疗,造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十项费用共计98万余元。2013年11月,刘某治疗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法院根据案件情节、性质等,依法判定小柳赔偿受害者家属81万余元,同时判处柯某赔偿17万余元。
除了赔偿,更让小柳崩溃的是,根据鉴定结果,她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
由于小柳属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
状告电动车厂家产品有缺陷
肇事姑娘获赔12万
这辆电动车,是小柳当初花2600元买来的,如今却要面临81万元的巨额赔偿,对于小柳一家来说实在难以承受。
除此之外,小柳还承担了刑事责任,她还未婚,对于自己的未来小柳不敢想象。
悔恨伤心之余,肇事电动车用户手册上的一段文字,触动了小柳的神经。上面写着“这是一种在非机动车道上和在乡村公路上超低速或低速行驶的个人交通工具”、“额定乘员和通行原则与电动自行车相同,并警示使用者勿驶入机动车道行驶”。
小柳认为,既然说明书上写了和电动自行车相同,勿驶入机动车道,那么这就应该是一辆非机动车,而事故最终认定这是辆机动车,说明厂家的产品和说明书上描述的不符,厂家的产品有缺陷。
2015年6月底,小柳将台州某电动车车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柳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84万余元。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厂家同意一次性支付小柳12万元。
不过即使扣除这12万,小柳依然要赔偿受害者家属69万元。
杭城超标电动车数量不少
法官:应选择符合质检标准的电动车上路
截至去年,杭州市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为207万辆。根据交警部门的抽样调查,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高达150万辆,而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电动车。
记者了解到,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承办小柳案件的法官特别提示,驾着电动车超速、超载,在机动车道上随意穿梭行驶,这些现象比比皆是,而因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电动车行驶方便、简单,却让人们忽略了它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动车行驶上路,应选择符合质检标准的电动车,并且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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