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8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尤畅 王丹静) 2月26日下午,在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历经3年调研修订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表决通过。
宁波在“十三五”开局之年的时间节点上,用立法的方式对大气污染说“不”,不仅成为我省首个制定该类法律的城市,在全国也属先行者。宁波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崔大为说:“这意味着污染大气产业在宁波将率先戴上‘紧箍咒’。”
近年来,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雾霾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与全国许多城市一样,宁波市广大群众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期盼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
宁波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投资环境最优城市”“构建品质更高的民生幸福之城”,要使宁波的天更蓝、水更清、地更净、景更美。
近年来,宁波接连打出大气污染防治“组合拳”,开展包括治理大气污染在内的“三治理一提高”行动,实施包含“调整能源结构”“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整治”“控制农村废气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等五大专项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2015年,宁波市中心城区空气优良天数为302天,优良率为82.7%,PM2.5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45微克,比上年下降2.2%,但仍为年均每立方米35微克的国标的1.29倍。
为了削减燃煤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宁波通过《条例》牵住了“调整产业结构”这个牛鼻子,圈定燃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的水平。通过改进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
《条例》的另一个发力点是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监测网络联网;石油、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监测与修复制度等;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对港口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远洋船舶进出港用油、港区内运输的集装箱车辆、作业设备和社会集装箱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等作了相应规定。
而针对目前环保领域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以及执法难等现象,《条例》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罚力度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企业,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在崔大为看来,《条例》通过多污染物协同控制,重点突出了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还细化了按日计罚、停产限产、违法企业“黑名单”、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环治工委主任史小华表示,《条例》还对宁波大气污染防治明确了法律责任,规范了政府在内的各个主体的行为,也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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