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供稿
浙江在线03月02日讯 昨天上午,当徐女士接过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别看只是短短两页纸,却已然成为她的一个“护身符”。据悉,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市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昨天上午9时不到,瓯海法院三溪法庭里来了好多人。他们来旁听的是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特殊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曾发生过家暴。
来打离婚官司的是38岁的徐女士和44岁的张先生。由于他们文化程度较低,且旁听人员多为辖区本地人,为了庭审的顺利进行,法庭决定全程用温州方言进行庭审。
庭审一开始,当法官问及申请判决离婚的原因时,徐女士一下子就打开了话匣子。她哭着说,她与张先生自由恋爱认识,刚开始感情比较好,第一个女儿7岁时被洪水冲走了,他们又在2000年生育了第二个女儿。之后,他们因为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产生分歧,张先生经常酗酒并对她实施家暴。“这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我坚决要离。离婚后,女儿归我,他(张先生)向我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2万元就行。”
与徐女士的态度不同,坐在被告席上的张先生表示坚决不离。他坦承对徐女士实施过家暴,也承认家暴是错误的,但是他认为女儿现在还没有成年,如果离婚会给她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为了挽回徐女士的心,他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保证书大声念了起来,保证以后绝不会再实施家暴。
结合徐女士和张先生的陈述,法官当庭作出并送达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张先生殴打、威胁徐女士;并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了解到,《反家暴法》于昨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首个反对家暴的全国性法律,其中有八项经验取自温州,分别是家暴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成立家庭婚姻调解组织、相关部门当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家暴受害者庇护场所、同居关系家暴当列入家暴范畴、进行反家暴宣传、相关部门当协助伤情鉴定。
据三溪法庭庭长刘然介绍,《反家暴法》正式施行前,法庭在受理涉家暴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受害人往往在遭受暴力后没有报警,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且施暴者对施暴的事实不予承认,家暴的事实很难认定。去年,法庭在审理几个案件的过程中,也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证人对纠纷的陈述,及时掌握一些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积极尝试用发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约束家暴行为。一年的时间内,他们共发出三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反家暴法》的实施,为预防、惩戒家暴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也为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它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暴的范畴,认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暴,家暴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施暴者实施家暴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一大亮点是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因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刘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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