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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又一个“30年” 反家暴法任重道远
2016年03月14日 15:12:37 来源: 浙江法制报 胡盈颖

   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次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遭受家暴30年之久的谷老太开出了北京市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谷老太也成为了新法落地的首批获益者之一。

  一时间,网友们对此事纷纷发表议论,或为房山法院的行为点赞,或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献计献策。细细品读这则新闻,笔者觉得,新法的实施,固然让谷老太有了摆脱家暴阴影的“武器”,但新闻中“30年”这个表述,却着实令人痛心。

  为什么谷老太遭受了30年的家暴,却迟迟到了花甲之年才向法院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通常被视为是一种典型的家务事。受害者往往会考虑到子女、父母、舆论等多方面的影响,使得家庭暴力终因“家丑不可外扬”而不了了之。此外,家庭暴力的隐私性以及复杂性,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而从法理层面讲,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一般都会遵循“民不举官不究”的私法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家庭暴力是否需要求助于救济单位,几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正如报道中的谷老太所言,“为了两个孩子,才忍到现在,如今儿女都大了,我也应该为自己着想了。”

  《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相对于《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规定,《反家暴法》最大的变化就是赋予了各种机关特别是医疗机构在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或者疑似家庭暴力的情况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这无疑是新法的进步之处。

  但是,《反家暴法》将此种义务仅仅是限定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谷老太,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仍然坚持着私法自治的原则,要求当事人提出主张,否则“民不举而官不究”。笔者以为,这是立法在价值倾向上有所偏颇。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说,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命健康权。在家庭暴力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当事人生命健康权利的情况下,那么私法自治的原则应当让步于生命健康权,让各种救济单位主动地去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无疑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如何避免又一个“30年”出现,《反家暴法》任重而道远。

标签: 反家暴法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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