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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哪里领,缴税去哪儿 “营改增”这些变化提醒纳税人
2016年04月29日 14:11:58 来源: 湖州晚报 施妍

   浙江在线04月29日讯 4月27日起,本报对“营改增”进行持续报道,引起不少市民关注。距离5月1日全面“营改增”只剩最后两天,昨天记者就实施“营改增”后纳税人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新问题,采访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营改增”这些变化纳税人要记牢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 5月1日起,我市对“营改增”纳税人不再发售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今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今年8月31日。

  “‘营改增’后,在税务登记、定期定额个体税收征管、税款申报征收等方面,也有不少变化,纳税人要注意。”市地税局征管处处长朱辉告诉记者,在税务登记方面, 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可向国税或地税任何一方提出注销申请,如果是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则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在税款申报征收方面, 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27日。同时, 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也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尚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此外,对定期定额个体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其销售额的核定,将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二手房出租房缴税仍在“老地方”

  营改增后,二手房、出租房的增值税缴纳将是一个特例。

  因为根据规定,“营改增”后,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同时,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也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简单地说,就是“营改增”后个人买卖二手房、出租房缴税还在“老地方”,原来在哪里缴营业税, 5月1日起仍在哪里缴增值税。

  这些渠道帮你了解更多“营改增”信息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采访时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国地税局联合在各办税服务厅增设营改增服务岗,开通营改增绿色通道,为纳税人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纳税人如果还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可以登陆税务部门官方网站、关注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微信、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此外,从目前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 4月30日地税大厅窗口将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办理原营业税发票开具业务。 5月1日、 2日,国税部门将在大厅安排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这两天地税部门也将预约部分二手房交易纳税人和个人出租房纳税人,为其办理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标签: 缴税|发票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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