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杭州 正文
一个“最”字为何要罚20万?方林富炒货店违法广告一案昨开庭
2016年11月03日 08:58:33 来源: 每日商报 西法 孙蓓蓓

  今年年初,因为广告语中的一个“最”字,杭州知名的方林富炒货店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理由是违反了新版《广告法》。

  开罚单的是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说炒货店装栗子的牛皮纸袋上印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经过调查后,确有其事。

  于是,几天后,方林富就收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20万元。

  方林富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结果是“维持处罚”。对于这个结果,方林富还是不服,便将作出处罚的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昨天下午,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焦点一:

  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在法庭上,方林富一方对此提出三点质疑。

  一是认定事实不清。方林富说,工商部门认定宣传语中的“最好”、“最优”、“最香”、“最高端”等用词违反了广告法,但到底是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用语的哪一种,是使用国家级字样,还是使用绝对化用语,这一点并未明确。

  二是适用法律错误。“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等都是在介绍经营场所,不是介绍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调整范围。

  三是工商部门处罚对象错误。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是个体工商户,不是经济组织,工商部门要处罚的应该是经营者,也就是炒货店的法人代表,方林富的妻子,而不是炒货店本身。

  方林富律师再三追问:“广告是何时发布的,又是何时改正的,这些你们都不清楚,明显存在事实不清,法律不当的情况。”

  对此,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给出明确说法:方林富炒货店的用语属于绝对化用语,这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工商部门表示,用绝对化用语宣传店铺根本上还是为了提高店铺知名度、扩大销售,这是间接在宣传商品和服务。

  至于处罚对象,工商部门表示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方林富和店铺负责人是夫妻关系,店铺由他一手打理,不会引起混淆。

标签: 方林富;炒货 责任编辑: 周舸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