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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娘舅”出面化解“通情”又“达理”
2018年06月11日 09:17:00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王韶韵 通讯员 刘 星

  日前,南湖区大桥司法所来了一对房屋出租人和租客,出租的房东李某是大桥本地人,租客张某是新居民,他们是为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来找“老娘舅”朱玉根调解的。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房东李某在大桥镇上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此前已空关好几个月了。去年12月初,租客新居民张某经多方比较,看中了这套5楼的公寓房。但考虑到刚到大桥镇打工,从节省开支角度出发,她没有租整套房子,而是只租了其中一间房,双方谈妥租房价格后签订了租房协议。但让人感到疑惑的是,这份租房协议上没有租赁期限。

  今年5月底,又有一名新居民向李某提出租房要求,这次房客要租的是整套房子,出的价格也比较理想。李某在没有与张某沟通的情况下,就与新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收了押金和房租后,通知张某赶紧搬走。

  “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张某当然不肯罢休,指责李某出尔反尔,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要“赶”她走,而她一下子又找不到合适的住所,坚持不肯搬走。两人相持不下,于是来到南湖区大桥司法所申请调解。

  “老娘舅”朱玉根仔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对双方进行了劝导。“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你们之间的租房协议是有瑕疵的。”朱玉根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即不得是无期限的),如属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李某作为房东,即使租给张某的房租很便宜,如果想换租给新房客,在签订租房协议前也应该及时跟张某进行沟通。朱玉根认为,这样看来,李某应该多承担一些责任,张某更占理一点。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李某、张某解除了房屋租赁关系,李某退还张某相关房屋租赁款及押金,张某也愿意于本月搬离该套房屋。”对此,“老娘舅”朱玉根提醒居民,现在农村拆迁安置房出租较为普遍,存在租客流动性大、无租赁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的情况较多,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租赁的约定情形和相关权利义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和损失。

标签: 大桥;老娘舅 责任编辑: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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