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宁波 正文
宁波男子拿千万分红还债被判刑了 只因没有履行这项义务
2018年12月06日 17:12:41 来源: 宁波晚报  

  宁波镇海的李某,最近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他犯的错,不少人可能也会犯。这是为什么呢?

  借钱不还,被起诉了

  这是说来话长。2011年来的5年多里,李某先后从陆某等5人处到处借款。到期了,钱还不上。5个人就分别将李某起诉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法院分别判决判令李某返还5人借款共计人民币315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还款及保证义务。陆某等5人先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进行了立案,并向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李某仍未履行判决中确定的还款义务。

  拿了分红还其他债,被判刑了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李某的一笔政府拆迁补偿款进行了扣押,并将该款进行了分配。

  随后,镇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李某从一份承包合同中获得分红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但是,李某没有将这笔分红款归还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及保证义务,而是将分红款转入他人账户。随后,再将款项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偿还其他个人债务。

  这样一来,导致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的全部或部分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涉及款项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

  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后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镇海区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12万元,但有238万元任未履行。

  近日,考虑到李某到案后补缴了部分执行款,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说法:

  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什么叫拒不执行罪呢?法官解释: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在法院有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取得的各项收入转入他人账户,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这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件中的,李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在法院的多个案件已经判决并生效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拒不执行罪该如何追诉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那拒不执行罪该如何追诉呢?

  2016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

  2018年6月,最高法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栽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栽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栽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标签: 执行;判决;公安机关;起诉 责任编辑: 汪江军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