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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名下突然冒出同家公司 为何“被股东”?
2018年05月24日 08:27:30 来源: 温州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李先生为以其木业法定代表人

  徐先生收到的询问调查通知书

  宁波市民徐先生昨拨打新闻热线反映,从没到过温州的他,莫名成为温州一家公司的股东。记者随之展开调查,发现更匪夷所思的情况——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竟称也“被股东”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到底是谁冒用了这两人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其目的是什么?目前,市监部门已介入调查。

  突然收到一封信

  名下有家公司

  徐先生在宁波一家客运站做内勤,5月11日,他收到一封由温州市市监局经开区分局寄出的挂号信。信封内有一份温州市市监局的询问调查通知书,通知书称,“为调查了解温州以其木业有限公司(下称‘以其木业’)涉嫌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案”,请徐先生带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于5月15日9时到温州市市监局经开区分局沙城所接受询问调查。

  “我没开过公司,也从没去过温州,不可能会跟温州的公司提交虚假资料和骗取登记有关。”徐先生说,他收到这封信后,以为是哪里搞错了,因此并未在意。

  但事情还未结束。前天,徐先生接到一个自称温州市监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说以其木业被人举报虚假注册,徐先生是以其木业的股东,如果不配合调查,信用会受影响。

  通话中,徐先生一再强调,他从没去过温州,也没在温州注册公司。

  “之前是否丢过身份证?”在对方提醒下,徐先生想起曾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丢过身份证。

  “被股东”是否和这两次身份证丢失有关,有人冒用他的身份信息在温州注册公司。针对徐先生的困惑,对方称,不管身份信息被冒用是否属实,徐先生必须到温州配合调查,才有可能卸去他的“股东”职务。

  另一人也“被股东”注册地没这家公司

  随后,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以其木业成立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地址为龙湾区沙城街道迎宾街155号第二层。信息显示,该公司有两名股东,徐先生是其中之一,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另一股东姓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经办此案的温州市市监局经开区分局沙城所副所长朱良克介绍,他们也是在以其木业“股东”李先生举报后,才发现该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

  据介绍,李先生为苍南人。上月,他在办理社保时发现名下有公司,自己“被股东”了。李先生和徐先生互不相识,但和徐先生一样的是,他也没有注册过公司,也曾丢过身份证。

  朱良克说,执法人员曾去以其木业注册登记的住所查看,没发现这家公司,因此以其木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经营异常目录相当于一个黑名单,对企业办理银行贷款、社保都会有影响。”

  以其木业到底是谁注册的?市监部门称,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是由一家代理公司完成注册的。因徐先生还未来温配合调查,所以目前无法判断其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若证实他和李先生均是“被股东”,市监部门将对办理注册手续的代理公司作进一步调查。

  不到场就能注册

  流程存漏洞

  注册公司需什么手续?市市监局经开区分局的工作人员说,可通过两种方法办理:一是去市监部门办理,只要提供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相应表格上签上所有股东签名,带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就可办理;二是登录市监局官网办理,“网上报,连签字都不用。”据悉,第一种现场注册,还可委托代理公司完成。

  怎么证明经办人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没有被冒用?股东签字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对此,沙城市监所所长王卫丰和副所长朱良克均表示,存在这个可能,“是个漏洞”。

  “外地也曾出现过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的情况。”朱良克说,但他工作十几年还是第一次碰到,这也是沙城所受理的第一个“被注册”案件。

  王卫丰介绍,为鼓励大众创业,商事制度改革之后,市监部门对注册企业实行宽进严出。“如后面审查出问题,就启动纠错机制,及时撤销。”

  那徐先生的“股东”身份如何才能撤销?王卫丰称,徐先生要做一份笔录,陈述相关事实,另外还要提供笔迹鉴定、身份证丢失证明等辅助材料。市监部门将根据这些材料判断是否采纳他的陈述,如采纳就可将他的“股东”身份撤销。

  由于徐先生称工作繁忙,拒绝到温配合调查。对此,王卫丰称,公民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但考虑到徐先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考虑去宁波,以方便徐先生。”

  以其木业的真正经营者是谁?为什么要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背后有什么内幕?有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尚待市监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律师告诉你

  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进军

  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

  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和身份信息等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依法应得到保护。若徐先生的身份证被冒用并注册公司的行为确认属实,冒用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若证实徐先生身份证被人冒用注册公司,市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依职权或根据徐先生申请,可注销公司营业执照,消除相关影响。徐先生亦可就身份证被盗用、冒用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以他们注册的公司名义从事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实际行为人相关刑事责任。

标签: 代表人;国家企业;通知书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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