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下海” 3年129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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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08日 14:21:1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规定,对浙江省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行为进行规范。新出台的《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对浙江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必须按此办理。
根据浙江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提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或公职的申请,但如果有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重要公务没有处理完毕,或者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计机关审计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另外,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或者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离职不满规定脱密期限的,也不得辞去领导职务。浙江出台的文件还规定,对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领导干部要求辞职的,可先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手续。本人提出申请后,组织人事部门将对其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听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意见,并与本人谈话,必要的还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核、谈话、审计结果,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相应决定。在任免机关批准之前,申请辞职的干部不得擅离职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后的从业行为受到规定的限制,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内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从业。对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退休后从事经营行为的,要求其三年内每年年底向原单位报告从业情况,接受监督。
浙江规定,未经批准离职的领导干部,将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发现有违反规定从业的,原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还将视情节对接收单位处以罚款。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浙江省不断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从2000年到2003年,浙江省有129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其中地厅级领导干部13位。浙江省委组织部表示,本规定的出台使各党政部门更加规范地处理领导干部辞职“下海”的行为,将有效防止领导干部辞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腐败现象。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陈穆商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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