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段和普通高中段
相关内容合二为一
删除“奖励与处分”
新增缓学管理、转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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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对2017年出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起了解《办法》相关问题——
一、《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我省于2017年印发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全省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学籍管理提供了依据,简化了办理流程,方便了群众办事。
但随着我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迈入新阶段,原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诸多方面已无法适应教育教学改革新要求。尤其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纲领性文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对我省的学籍管理办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学籍管理和招生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我们对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育人方式改革的配套文件之一。
二、《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浙江省有关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的招生与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坚决贯彻落实我省数字化改革和教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二是注重问题导向。修订时注重解决各地各校在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解决义务教育公民同招和普通高中属地招生等政策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并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
三是践行公平公正。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发展,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规范公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着力完善制度规则,严格规范管理;同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就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四是体现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学生和家庭的实际需求,通过制度保障,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完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制度,推进普职融通;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办法》为什么要将义务教育段和普通高中段相关内容合在一起?
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籍管理办法有许多共同、共通之处,考虑到学籍管理办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参考各地通常做法,将原来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合二为一,贯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阶段,修订成《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办法》为什么删除了原来“奖励与处分”等相关章节?
主要是因为原有的“奖励与处分”章节,以及对有关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相关处理,与学籍管理关系不大,并且已有专门文件规定,故不再在新修订的《办法》中重复表述,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仍按相关规定实行。
五、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和缓学申请有何规定?
明确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政策招收学生,违规招生不予注册学籍。同时也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
新增了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中的缓学管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审批,可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从而实现对适龄儿童入学状态的全面监管。
六、《办法》对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方面有何新要求?
一是为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和学籍管理,防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跨省跨地区违规招生等行为,新增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条款,明确不注册学籍原则上不得参加中考。
二是明确“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保障了浙江户籍省外学籍学生的权益,允许其回浙江参加中考并被录取;同时意味着未回浙江户籍地参加中考的学生,今后不能被我省普通高中录取。
三是规定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统一注册新生学籍。统一注册学籍既减轻各地各校的工作量,又规范了招生秩序。
七、学生升学、跳级、留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原则上不得留级,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但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可以申请跳级。而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明确了留级的条件和程序。
八、《办法》对学生转学做了什么规定?
为方便广大学生和家长,同时也防止违规招生,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办法》新增了有关转学的规定。
一是对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原则上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和实际居住地变动,应予转学;这里不强制要求父母和孩子的户口一定要迁移到转入地,强调的是工作和实际居住地的变化。但对于“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以防止热门民办学校借转学“掐尖”挖生源。
二是对普通高中阶段转学从严控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借转学之名行违规招生之实等行为。高中生心智较成熟,且多数住校,不一定要跟随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变化而转学。对于确有需要转学的,除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录取线外还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是鼓励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互转,以推进普职融通,也为后续出台普职融通的政策提供学籍管理上的依据。
四是新增了“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中考移民”以及规范招生,确有需要转学的,可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九、学生休学的规定和条件有哪些?
一是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二是学生患病强制休学。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十、学生出国(境)就读后学籍信息方面做何处理?
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学校应当将学生出国(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对于出国(境)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再保留原学校学位。回国(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但不一定安排在原来学校就读。
十一、《办法》对学生退学有何规定?
一是对于年龄不足18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而对于年满18周岁,即使仍未完成义务教育,但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二是对于普通高中学生,学校可予以退学。如:多次留级或休学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十二、《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上述义务教育段学生不予退学相呼应。
二是普通高中学生根据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的情况,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退学和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给予肄业。结业后通过学习重新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转为毕业。
十三、《办法》对学籍系统安全提出什么要求?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均通过学籍系统在线操作和管理,对于系统安全的要求很高,《办法》对安全管理提出了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反安全操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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