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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暗访:预付式消费猫腻大起底
2015年03月15日 08:13:52 来源: 温州网

   浙江在线03月15日讯 想享受打折?对不起,得先预存一定费用办张会员卡才行。

  伴随着“卡时代”的到来,预付式消费已悄然成为一种流行,但随之引发的纠纷也不少。据市市监局统计,去年,全市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有910件;由预付卡所导致的群体性消费纠纷有10余起。

  近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预付式消费专项维权行动。在市监局消保分局指导下,温都记者近日对健身馆、超市、洗衣店和餐厅的预付式消费进行暗访,发现不少问题。

  暗访的14家门店

  7家超市:人本超市白鹿洲店、新田园店,沃尔玛东海店(温州体育中心)、欧洲城店,世纪联华安泰店(划龙桥路)、南国店,家乐福温州汤家桥店

  2家洗衣店:福奈特洗衣店(市区鸿锳大厦附近),莫好克洗衣店(市区荷花路)

  2家餐饮店:去茶去餐厅白鹿店、智慧谷梧桐花园餐厅

  3家健身馆:飞速健身俱乐部(海坛广场)、东方健身百盛南站店、瑜汇伽园

  办卡只用留下名字和联系方式

  上榜门店:

  两家洗衣店、两家餐厅

  现象:

  3月9日,记者来到福奈特洗衣店。服务员告知记者充值越多享受的折扣越多,但店内却没有会员卡的使用细则。随后记者用化名和手机号码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店员并未向记者提供协议。同样,莫好克洗衣店负责人也并没有向记者出示使用该卡的细则以及相关协议。

  3月10日下午,在去茶去餐厅白鹿店和智慧谷梧桐花园餐厅,记者办理会员卡时也没被要求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只需要在他们提供的本子上写上一个名字和联系方式即可。店员说,办卡不用签任何协议,一切都是口头约定。如果消费者不慎将会员卡丢失,可去餐厅挂失,但要交补卡费。

  正解:

  按照商务部的文件要求,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协议条款玩起文字游戏

  上榜门店:

  飞速健身俱乐部、东方健身百盛南站店

  现象:

  在暗访过程中,有商家虽然签订了办卡协议,但在条款上玩起了文字游戏。3月4日,记者在飞速健身俱乐部和东方健身百盛南站店发现,两家健身房的预付卡背后都印上了相关“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的字眼。

  正解:

  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实际上作为商家其不具有最终解释权。

  据了解,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其中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一并规定,七种内容属于“霸王条款”不可为,其中就包括“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

  办卡要开发票?先消费再说

  上榜门店:

  两家洗衣店、三家健身馆、智慧谷梧桐花园餐厅

  现象:

  在智慧谷梧桐花园餐厅,记者办卡后要求餐厅提供发票。店员表示,办会员卡时,餐厅不提供发票,发票是根据会员每次消费的数额而定。

  瑜汇伽园等3家健身场所在记者办卡后,仅开出一张收款收据,没有开具发票。福奈特洗衣店在记者办卡后,提供了一张销售单,而莫好克洗衣店则未提供任何收款单据。

  正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而商务部2012年曾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也规定:发卡企业和收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有协议备注?办卡后仍不能退

  上榜门店:

  14家全部不能退

  现象:

  “万一锻炼过程中受伤,不能再继续锻炼呢?能不能退卡?”记者在瑜汇伽园办卡时提出疑问,当时工作人员一改之前“肯定不能退卡”的说法,称:“因为受伤(不能再练),可以申请退(剩余金额),应该不用手续费,但需要医院相关证明。”

  但5天后,记者电话咨询瑜汇伽园是否能退卡时,对方肯定地回复:“退不了”,即使是受伤不能再练也不能退卡,只能转让,而且没开的卡也要交15%的手续费。

  飞速健身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表示,健身卡办理之后一般情况不允许转让,也不能退卡。但如果因为健康原因不能继续锻炼,可以凭医院的证明过来全额退款。随后在记者的要求下,工作人员在协议上做了备注:如是本人健康原因,可向飞速申请残额退款。但5天后,记者“回访”时却得到“不能退卡”的回复。当记者表示有协议备注,但工作人员仍坚持:“我们没有退的,你还是转让吧。”

  同样,2家洗衣店、2家餐厅和7家超市对记者的退卡要求也给予了拒绝。3月10日,记者在世纪联华安泰店购买了一张面值为100元的储值卡。“充值卡一旦出售,就不能退回现金。”服务台工作人员称。但记者注意到,在充值卡申购单背后有相关合约,其中规定“购卡人可凭原始申购单、发票和购卡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购卡之日起7日内进行退卡,超过7日不予退卡。”对于这可退现金的相关条款,服务台工作人员却不知情。

  正解:

  市监局消保分局相关负责人称,对消费者提出的退卡要求,商家应予以退卡。如在协议中规定“不得退卡”属于单方做出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但消费者单方提出要求退卡时,经营者可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签订协议时有规定违约责任,则按协议执行;若没有约定的,则不得高于协议金额的20%。

  转卡手续费竟有3个价

  上榜门店:

  东方健身百盛南站店

  现象:

  记者在东方健身百盛南站店办了一张价值1880元的健身卡。当时工作人员说,消费者转让健身卡时,健身馆将向买方收取200元的管理费,未开的健身卡转让不收费用。但记者在百盛提供的协议书上看到,健身卡的转让费为100元。

  5天后,记者向百盛南站店咨询健身卡的转让费用,工作人员表示:“要收(卡面值)15%。”也就是说,1880元的卡要收取282元转让费。

  为什么转卡手续费会有3个价?面对记者质疑,工作人员称,协议是以前的版本。现在百盛被东方健身合并后,“东方”要求统一收15%,即使是未开的卡也一样。在记者讨价还价下,工作人员答应只收当初说好的200元。

  正解:

  市监局消保分局相关负责人称,预付卡转让时,商家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因为在转让时,商家可能需要给会员卡修改资料或者在之前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还是建议商家以服务为本,尽量不要向消费者收取转让费。

  “转让费没有统一标准,但同一家店存在3个不同的转让费,说明该健身馆内部管理比较混乱。”该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与协议不一致时,应按协议执行。

标签: 预付卡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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