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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备案制正式落地,相关领域专家解读——
外商投资新规将带来什么?
2016年10月10日 03:08:32 来源: 浙江日报 浙江日报记者 刘乐平

  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刘乐平)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迎来重大变革。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确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据此,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外的投资行为,一律从向政府申请审批改为向政府备案。

  此前的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将大大降低外资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可以预计,在政策红利刺激下,外商投资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多位外企人士、相关领域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乐观的态度。

  扩大开放的新探索

  “这是中国外资管理几十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外事务高级经理董毅表示。

  根据《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将简化为三步: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三是由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简化后,整个备案过程将大幅缩短,从原来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以内,所需提交的审批材料从原来十几页甚至几十页减少到几页,同时,利用互联网备案系统在线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及备案申报材料,大大提高了企业办事的便捷性。

  而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新设企业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企业变更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进行备案,真正方便企业、服务企业。

  省商务厅外商投资管理处副处长侯亦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行“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即将修订和取消大量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少而清晰明了。新政给投资者带来的便利显而易见,设立企业所需的材料大大减少,程序大大简便,时间大大缩短。

  而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利强看来,《办法》的颁布施行还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标志着“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制度创新经验正式复制和推广至全国”。“一方面必将对我国吸引外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产生积极的效果,有力促进我国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将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外资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中美、中欧双边BIT谈判提供实践经验。”

  外商投资利好来袭

  浙江是我国外商投资的高地。记者从省商务厅了解到,今年1月至8月,我省新批外商投资企业1290家,实到外资111亿美元。

  今年9月,飞利浦(嘉兴)健康科技创新园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投产。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成功引进美国雅培、德国海拉、丹麦乐高等一大批高端外资项目。今年前三季度,开发区合同外资完成4.9亿美元,完成区年度任务的98%;实到外资完成3.86亿美元,完成区年度任务的110.4%。

  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陈利众看来,在全球和国内吸引外资竞争都比较激烈的情况下,此举削减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不断完善投资环境,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将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创造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切实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此番外商投资备案制正式落地,特别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第一批备案机构之一,必将为招商引资带来新机遇。” 陈利众说。

  董毅表示,《办法》的施行意味着“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将正式在全国推广。也就是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将由“逐项审批”转变为规范化、便利化的备案管理模式,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众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企业是重大利好。

  “毫无疑问,这一举措将更便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企业的程序,有利于我国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从而为外商营造更为自由和透明的投资环境。”董毅说。

  “具体到玫琳凯,后续可能会有很多审批事项调整为备案,可以大大缩短相关的审批时间,有利于公司更快地应对市场变化。”董毅表示,希望进一步加强分级分类管理,使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配置,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更重事中事后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备案后,事中事后监管尤为重要。

  陈利众认为,备案制度下,对企业的行为并不是“放而不管”,备案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

  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海关、税务、工商、外管等部门对企业加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当然,后续监管能不能跟得上、管得住、管得好,对政府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陈利众说。

  《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予以公示。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侯亦丹表示,对于各级商务部门而言,《办法》可操作性增强了,政策透明度增加了,使各级商务部门便于理解、便于操作。同时,因为所需材料大大减少,不再审查,主要甑别经营范围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范畴,并核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对同一事项的处理,相比以往工作量也将大大减少。

  外商投资新政还将有利于政府转型。以往的审批,涉及企业股东的利益,一旦企业股东发生纠纷,政府往往会成为被告。实行备案后,政府将不再介入企业纠纷。“大量事项让企业自主负责,政府将注重事中事后的监管。”侯亦丹说。

  不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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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投资;外商;改革 责任编辑: 金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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