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黄宏 通讯员 范跃红)记者9日从省检察院获悉,近日省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查处的一起贿选案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严肃查处破坏选举案件,切实服务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2011年12月,临海市尤溪镇龙岭选区的钱某、金某等人参与竞选临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并获得选区内村组织的推荐,成为候选人。时任临海市尤溪镇人大主席刘某、镇党委副书记应某作为尤溪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出面多次做钱某、金某的工作。经协商,由钱某拿出人民币168万元给金某,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补偿金某前期参与选举的费用,剩余款项由金某出面赞助该选区各行政村的公益事业,金某则退出竞选。2011年12月30日,钱某当选为临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根据群众控告,2014年12月1日,临海市检察院决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罪对应某、刘某立案侦查。近日,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均作出有罪判决。
为防止上述案件再次发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促进我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省检察院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坚决查处破坏选举案件,绝不姑息。
《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换届选举的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控告、举报换届选举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等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在查处破坏换届选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对于造谣、诬告他人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等已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对确属被错告、诬告的,及时予以澄清。
《通知》还要求,在查处案件的同时,要运用典型事例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扩大政治影响,提高社会效果,并对办案中发现的影响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的缺陷和漏洞,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易发部门和岗位,要及时加强分析,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整改措施,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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