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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发布 7月15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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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24
07:56:50
2022-06-24 07:56:50 来源:金华政府官网
金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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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高效、优质便捷的乘车环境,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我市轨道交通区域(含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须凭有效乘车凭证进入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一进一出”制。

  (二)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须在180分钟内离开付费区;乘客所持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三)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变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四)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2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2名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1.3米以下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乘客拒绝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条 禁止乘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三)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千克,或体积大于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影响其他乘客乘车的物品;

  (六)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的《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中所包含的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

  第六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秩序,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电梯、自动扶梯时,应遵守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或探出扶梯,照顾好同行的老人和小孩,乘坐电梯应先出后进。

  第七条 上车的乘客在车门两侧排队候车,有序上车,先下后上,下车的乘客从车门中部下车;候车时,禁止倚靠站台门;上、下列车时,应注意站台间隙;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站台门;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警示灯亮时,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列车运行中,乘客须站稳扶好,勿倚靠车门;车到终点时,乘客须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严禁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第八条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列车、通风亭(井)、接触轨(网)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低空飞行器;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井)等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包括电子烟)、用火;

  (十一)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备、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五)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等;

  (七)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等设备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或者进行商业宣传、销售活动的,应当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第十五条 因发生社会性疫情等其他传染性疾病危及公众安全时,乘客应主动配合运营单位出示相关凭证、接受安全检查、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拒不配合的运营单位可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十六条 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轨道交通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遇客流激增、火灾、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情况,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限制措施。

  第十八条 乘客可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九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于7月1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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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乘客;轨道交通设施责任编辑: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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