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初,93岁的李奶奶被菜场里的一辆手推车绊了一跤后多处骨折,左肩因此换了个人工关节。这种情况下,李奶奶可以向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管理者索赔吗?近日,西湖法院审结该案。
9旬老人在农贸市场里摔坏一个肩膀
李奶奶身体硬朗,经常会去家对面的农贸市场买菜,爬个楼梯上农贸市场二楼都不在话下。今年6月5日早上7点多,李奶奶和往常一样上了农贸市场二楼,但在走向摊位时被楼梯口过道上放着的一辆平板拖车绊到,摔趴在地。
当时,有一位女士马上跑过去扶起李奶奶,并扶她到一边坐下。年轻人这么一摔倒问题不大,但是李奶奶这么大年纪一摔就严重了,当场被送医院就诊。
经检查,她的左肩关节脱位,左侧肱骨外科颈、大结节粉碎性骨折,左侧肩胛骨喙突骨折,左侧第三前肋骨折。李奶奶因此住院治疗,左肩换了个人工关节,左肩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经鉴定,李奶奶为八级伤残。
现李奶奶将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管理者起诉来法院,认为两被告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现因其未尽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她受伤,因此负有赔偿责任。李奶奶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农贸市场认为自己不应担全责
两被告认为,李奶奶上二楼时市场里并不拥挤,二楼楼梯口距离最近摊位有三到四米远,推车紧靠护栏放置且该推车体积较小,在只有李奶奶一人通行的情况下,即便推车放置不当对其正常通行也影响甚微。
加上李奶奶年事已高,出行应由成年子女陪同,上二楼时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摔伤后果,她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应该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在审理期间前往农贸市场实地勘查。法官先找来一辆一样的手拖车,比照着事发时的监控还原了现场:将拖车把手放置在紧靠楼梯扶手一侧,车体与台阶基本呈垂直角度,外缘与二楼栏杆最外侧基本齐平。
然后法官现场测量,此处楼梯通道宽度为1.9米,导致李奶奶跌倒的手拖车外侧长度为87厘米,宽度为59厘米,拖车下沿离地面高度为14厘米,上沿离地面高度为18厘米。
市场管理方、经营者需担责吗?
本案中,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过道上的拖车,也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定时巡查等必要措施预防或消除此类安全隐患,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奶奶摔倒受伤的结果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李奶奶而言,其已年逾耄耋,对危险的控制能力减弱,其在上下楼梯时应更加注意地面状况,以维护自身安全。现李奶奶未充分观察而导致被拖车绊倒受伤,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她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农贸市场一至二楼楼梯一侧为墙,上楼后从靠扶手的另一侧转弯进入市场二楼符合一般人的购物动线,行人沿扶手一侧上楼时,需立时发现该拖车的存在并加大转弯角度,方能避开该拖车。
然而因案涉拖车放置位置原因,及拖车高度较低,对靠扶手一侧上楼的行人来说,拖车极易处在其视觉盲区。加之从现场勘查情况来看,案涉拖车表面因脏污与地面存在色差较小,使得拖车被及时发现和避开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此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除案涉拖车外,市场摊位间的通道上亦堆放有杂物和桌椅等,足见该市场在管理上存在瑕疵。
综上,法院审理确定李奶奶对其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农贸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承担60%的责任。根据上述确定的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李奶奶9.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顾客曾因地面积水滑倒
农贸市场担责3成
承办法官也在审理中注意到,这个农贸市场之前还有过一次类似的民事纠纷。因农贸市场楼梯上有较大面积的积水,一中年顾客提着菜下楼时踩到楼梯上的积水滑到,造成胸椎骨折。后法院判决,农贸市场需要为此担责3成。
承办法官指出,市场经营方应该考虑到各年龄段顾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不能以受害人年事已高为由,减轻其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考虑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安全、便捷的购物环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等经营管理职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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