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王大爷一天走在小区人行道上,踩到香蕉皮后摔倒,导致右踝关节骨折……经过查阅小区监控后,王大爷起诉至龙湾法院,向扔香蕉皮的吴女士索赔相关损失。
经过温州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吴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19461元。
2020年3月22日下午,吴女士带小女孩到王大爷居住的小区游乐场玩耍,吴女士将吃剩的香蕉皮随手扔在人行道边的小草丛上,香蕉皮弹回落在人行道边上。
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吴女士扔出香蕉皮
之后,王大爷不小心踩上人行道上的香蕉皮而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31639元、辅助器具79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乱扔香蕉皮属于有损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同时存在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危害而放任为之,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其行为与造成原告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吴女士理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被告吴女士承担原告损失60%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吴女士不服判决结果,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上诉人吴女士乱扔香蕉皮属于有损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该行为同时存在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适当。吴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国公民,应当时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为公民,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这不仅是我们维护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也是我们文明的体现。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该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吴女士未能遵守有关不随手扔垃圾的文明要求,随意丢弃香蕉皮,忽视了由此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从而导致王大爷滑倒受伤。因此,作为行为人的吴女士承担了近2万元赔偿责任,于情于理,吴女士为其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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