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1日讯(记者 钱祎)8月3日,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杨智渊实施刑事拘传审查,并于8月4日依法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是我国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追究岛内“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
追究“台独”顽固分子能否缺席审判?追诉时效怎么算?他们还有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东迁。
问:对于涉嫌犯罪的“台独”顽固分子,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吗?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据此,对于杨智渊之类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岛内“台独”顽固分子,在特定的情形下,完全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问:追究“台独”顽固分子的刑事责任,怎么规定追诉时效?
答: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其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如果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问:如果“台独”顽固分子幡然醒悟,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吗?
答: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一切犯罪行为都应当被严肃追究刑事责任,体现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又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设置了一系列从宽处理的制度,比如坦白、自首、立功制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按照这些制度,一个人哪怕之前走错了路、犯了罪,只要能够及时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都有机会得到从宽处罚甚至免于处罚。
祖国统一是大势所趋,中国必须也必将统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台独”分裂势力应当及早认清形势、悬崖勒马,不要一错再错、以身试法,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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