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申请新宅基地,慈溪的胡某假意将自己名下原有老房子卖给老父亲,还与老父亲签了一份转让协议。而随着父亲的离世以及房屋拆迁,这份协议竟然成了老房子是父亲遗产的“铁证”,家庭矛盾爆发。最后,胡某被其他8个兄弟姐妹告上法庭,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他把老房子“卖给”父亲
3年前,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某地块还没拆迁时,这里有几间老平房,最初是老胡的“家产”。
老胡家人丁兴旺,生育10个儿女。早在1976年,老胡便按农村的习惯分户分房,儿子胡某分到其中的一份房产,占地三四十平方米。几年后,胡某又将分到的房子往四周扩了扩,到1993年10月,胡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经确权为64.59平方米。
胡某还想申请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根据当时农村的“一户一宅”政策,胡某要想再批宅基地,必须先清空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于是,胡某与名下没有宅基地的父亲商量,假意将老房子转让给父亲,双方还签了一份“建房用地转让(调剂)房屋及宅基地协议书”,约定转让价为3500元,协议书上还有相关主管部门的签章。
1993年12月,胡某凭借这份“协议书”便申请到了“新建二层楼二间房屋、占地90平方米”的批条,随后新房建成。而这套老房子虽然名义上卖给了老胡,但一直没有过户,产权证上仍然是胡某的名字。
8个兄妹凭“转让协议”把他告上法庭
之后,胡某和父亲老胡都把这一茬抛在了脑后。
1999年老胡离世。而胡某没想到,那份“转让协议”,也随之变成了一份“死无对证”的铁证。随着2020年老房子被拆迁,最终在这个大家庭掀起波澜。
胡某的8个兄弟姐妹(还有一个已经过世,继承人放弃主张),拿出了当年胡某与父亲签的这份转让协议。而正因为这份协议,老房子成了老胡的遗产,其子女们都有份继承!大家要求参与分配老房子拆迁款。
双方闹到了村委会,并在村委会调解下,胡某让了步,答应重新分配拆迁款:胡某占一半,其他兄弟姐妹平分另一半。
随后,拆迁部门根据村委会的调解协议开出了两张拆迁款支票。而胡某拿到拆迁款后反悔了。胡某认为自己很委屈:“房子是我建的,房证也是我的名字,这几年房子也是我在住,转让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在父亲去世时,家里几兄妹已经重新分过房、签过协议,那时大伙都承认这房子是我的,为啥到了领拆迁款,一切都变了?”胡某拒绝与兄弟姐妹分拆迁款。于是,8个兄弟姐妹一纸起诉书,将“家事”变成了民事纠纷案。
法院认为“老房子”是父亲遗产
案子上了庭,那份“转让协议”成了关键证据。法院审理认为,不管老胡的3500元购房款有没有给付,胡某都凭这一纸协议拿到了新的宅基地,这也意味着“事实上”完成了交易,也就是说老房子应该归老胡所有。
而至于这份遗产的份额分配,因为房子是胡某出资建的,对此房产贡献更大,因此,法院认为村委会调解的方案恰当,判令胡某按约定拿出一半的拆迁款付给8个兄弟姐妹原告。
律师:财产明确分配,留下有效书面证据
承办该案的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的许薇薇律师分析说,“房产纠纷”“遗嘱”“继承权”……这些频繁见诸报端的词汇似乎成了市井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作为个人财产中的“大件”配置,也最易引发利益矛盾。许多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其矛盾根源主要是没有对财产(或遗产)做出明确处理,比如,遗嘱无效、房屋产权登记不明等,这些都是埋伏在亲情间的“定时炸弹”。
如何防患于未然?这就要注意对财产作相关安排时,尽可能与家庭成员坦诚沟通,对财产做出明确的、理性的处理与分配,并留下有效的书面证据。对于选择订立遗嘱来明确遗产分配的,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或前往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
若跳开法律视角去解剖人性,家庭房产纠纷的追根溯源往往是积蓄已久的家庭问题,在解决时除了要遵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外,还要考虑亲情以及道德的层面,不能生生割断这血脉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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