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又进一步加大了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作为专门从事经济和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官,管友军十分关注这方面法律的调整,“此次修改明确规定要对7种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今后‘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将进一步扭转。”
作为在刑事条线30多年的审判业务专家,管友军见证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变迁。“刑法修正到了第十二个版本,罪名从最早1979年刑法的133个增加到了现在的400多个,惩治犯罪的法网越来越严密,对老百姓权益的保护越来越细,群众安全感也越来越强。”
见证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管友军
专业化审判
“刑事审判一个绕不开的名词:严惩!”管友军直截了当地说。
1992年大学毕业进入浙江高院刑事审判庭,管友军办理的第一个案件便是团伙重大盗窃案。“90年代,大家收入水平普遍都不高。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的恶性犯罪较多,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管友军说。
案件审理后,几个组团入室盗窃的年轻小伙子,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敲响法槌的那一刻,管友军感觉特别神圣。自此,打击犯罪、惩恶扬善的坚定梦想,在这位年轻的法官心中生根发芽。
后来,管友军被分到刑二庭,办理和指导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赵某为多家房产公司项目开发等提供帮助之后,以低于市场价50-160余万元的价格,在房产公司购买了3套房子。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受贿?
管友军介绍,赵某的行为看似是正常市场交易,本质是以低价购房的形式变相受贿。最终,法院对赵某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比普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的手段更隐蔽和具有欺骗性。法官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揭开‘神秘的面纱’。”管友军说,原先省高院刑庭只有1个,后来增设到了3个,刑事审判更加注重专业化发展。“目的就是更有力更精确惩治犯罪。”
今年1月,“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周焯华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案”成功入选。
“此案的判决意义重大。”管友军告诉记者,周焯华等人依托澳门赌场在境内招赌揽赌、疯狂敛财,严重破坏我国金融和社会秩序。浙江法院将该犯罪集团在内地实施的人员招募、赌资结算、网络赌博、资产管理等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不仅为澳门司法当局依法追诉周焯华等人提供了详实证据,还直接推动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为打击跨境赌博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刑法是守护社会平安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工作直接关系到这条防线能不能守住。”管友军感慨,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官在贯彻落实刑法的同时,更要发挥审判专业性,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法治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惩罚与保护
司法界有这样一句话——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管友军认为,保证每一位当事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公正的权利和待遇,是正义的前半篇文章;而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保护,就是正义的后半篇文章,都不能“迟到”。
他讲起10多年前的一个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分子以投资项目等名义,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了7亿余元资金,最终大部分集资款被挥霍。因为追缴到的赃款十分有限,多名被害人损失惨重。”回想起因此倾家荡产的被害人,他至今难以释怀。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转型初期,严重破坏经济及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高发。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重刑惩治’的刑事司法理念占据上风,审判实践中往往也是‘重打击、轻保护’。”管友军介绍,后来刑事立法不断调整,刑事司法理念逐渐向“宽严相济”“打击与保护并重”转变。2010年,最高院更是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刑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不久前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中,管友军就灵活运用这一政策,帮被害人多挽回了几千万的损失。
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化姓)等人未经批准通过P2P平台编造投资项目,吸收公众投资十余亿元,个人从中获利数千万元。一审法院宣判后,胡某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我们积极做通了李某及其家属的工作,李某家属主动提出愿意以名下合法财产帮助胡某退赔2000余万元。”管友军说。此举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集资参与人损失、降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审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惩罚犯罪、维护民生权益,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人民性”的底色。近年来,利用网络和电信通道进行诈骗的案件频发,各地法院创新探索,通过刑事追诉与破产审判同步推进,结合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制度等各种方式,将追赃挽损贯穿到审判的全过程。
“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民生权益,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高质量发展。这才是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管友军说。
治罪与治理
“坚决纠正把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一、二审对16家企业、34名企业主和管理人员依法宣告无罪”“对658家涉案民营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程序”,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组数据,让管友军感触颇深。
过去,在银行贷款并不那么容易的年代,个人向亲朋好友融资开办企业的情况十分普遍。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却利用这种民间借贷习惯,实施集资诈骗。“在这种鱼龙混杂的情况下,一些正常借贷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也可能被当做犯罪打击。”管友军说,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法院最后的审判。但一旦涉嫌犯罪,在侦查阶段就有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企业来说影响较大。
怎么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精确区分,避免经济纠纷被当犯罪处理?2008年,在省委政法委的协调下,省高院牵头联合公安、检察召开了处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上明确了因企业经营向企业内部职工等相对固定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但因经营亏损未能及时兑付本息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管友军回忆。
会后,他便参与起草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文件形式向全省下发,从源头防止因机械执法而扩大打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涉企案件的办理,不仅影响经营者个人,还事关企业“生死”、营商环境的大局。“一个案子判下去,老板入狱、企业关门、员工失业。这对一个地方、一个行业的发展来说,也是不小的损失。”管友军说。一直以来,浙江法院在依法审判过程中,同样注重案件背后的问题治理,追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2年,上虞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沈某因将留有涂料残液的废包装桶交给他人非法处置,严重污染大气生态环境,被起诉到上虞法院。考虑到企业已经开办30多年,背后还牵扯200多名员工的就业生存等社会问题。审判阶段,上虞法院依法推动公司合规整改。
在法院引导下,公司不仅全额履行了23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还通过合规整改“戴罪立功”,推动了整个行业环保技术的升级,大大减少企业及上游供应商的危废产生量、碳排放量。上虞法院最终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合规整改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沈某被宣告缓刑。同时,在省高院、绍兴中院指导下,上虞法院还制定出台《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理的实施办法》等,探索建立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机制。
“这是全省首例法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管友军说,后来企业重回正轨、发展态势良好,可以说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如今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相信今后‘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当前,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审判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体与程序的公正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管友军认为,“作为刑事法官,既要运用刑罚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同时又要提升司法温度,以最小的刑罚代价实现最好治理效果,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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