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一直以来都是业主、小区业委会、物业行业关注的焦点话题。昨天,记者从湖州市建设局物管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新修订的《湖州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近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现行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在维护住宅小区品质,保障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有了较大调整,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明显提高,这对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建设局物管中心介绍,为全面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我市在总结近年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职责管理、交存时间、增值部分管理、使用范围等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记者了解到,新政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
在资金管理形式上,新政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两种方式,并对两种方式进行了具体阐述;交存标准上,明确为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交存时间上,修改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前交存,以进一步保障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增值部分管理方面也有调整,不再从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部分中提取12%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经费。
据悉,新政还对使用和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比例进行更新,明确“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上,新政新增规定为“在非同一时间损毁的同一性质的不同共有部位或者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明确“因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确需开展前期勘察、鉴定、设计、招标、监理、预(决)算编制、预(决)算审价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明确“经业主共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全生命周期保险”。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