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的父亲已经退休了。去年年底,沈女士的父亲在外出途中不慎经历一场交通事故,被张某所驾驶的小型汽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沈女士的父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沈女士的父亲肋骨骨折,医生建议卧床休息2个半月。
张某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父亲住院期间,沈女士受其父亲委托多次向张某及张某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均被保险公司以“当事人已经年满60周岁并退休,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保险公司不用赔偿其误工费”为由拒绝赔付。
“事故发生前,父亲还做着水泥工的工作。”沈女士认为,父亲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交通事故后工作被耽误,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父亲的误工费。带着疑虑,沈女士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的律师求助咨询。
律师说法: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莫玉婷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没有误工费。误工费的本质是受害人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具有补偿性的特征。计算标准也只与受害人是否因人身受损而导致工作耽误,进而收入减少有关,与年龄没有直接关系。即便受害人已满60周岁,但只要能证明还有收入,就应该获得合理的误工补偿。
因此,沈女士的父亲虽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该交通事故确实导致了其收入的减少。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沈女士的父亲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年满60周岁后仍具有稳定的收入,就有理由要求张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误工的损失。相反,保险公司年满60周岁就不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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