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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步入有法可循轨道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解读
2019年05月08日 09:07:22 来源: 湖州日报 记者 杨楠

  3月28日,《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不仅让湖州的美丽乡村建设正式步入有“法”可循的轨道,也将为全省、乃至全国各地的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更多湖州经验。

  贯彻“两山”理念体现湖州特色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贯穿“两山”理念,充分体现湖州特色,把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产业发展促进作为立法重点,充分体现了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力和引领性。《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化我市十多年来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经验,努力为全国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更多的湖州经验、制度方案。同时,《条例》创设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规定,为行政执法、农村自治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推动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关键小事”。《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推动美丽乡村由建设向经营跨越,引领美丽环境转化为美丽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三治融合”治理方式

  《条例》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实施责任,对村委会以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以突出村委会的自治管理和村民的主体作用,增强村民参与度。

  《条例》规定了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卫生厕所等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建设。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金等资源。为提升人居环境,《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处理、家禽家畜饲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线架设、公共空间治理、村庄美化等要求。

  《条例》规定了产业布局规划、生态高效农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特色产业发展以及政务服务、土地金融人才支撑、壮大集体经济等内容。针对实践中美丽乡村建好后转化路径不畅、成效不高、后续资金短缺等问题,明确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符合实际的产业发展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发展的布局和引导;根据现有农村产业布局,对一、二、三产业发展分别作出规定,并强调产业融合发展;明确通过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预留用地空间和指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途径,破解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瓶颈。

  为加强保障和引导,《条例》规定了工作考核、资金保障、联合执法、村民自治、道德培育、村务公开、示范创建、宣传教育等内容,突出了道德培育、村规民约自治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三治融合”治理方式。

  四种违法行为将会被处罚

  《条例》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只对四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未按要求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职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标签: 美丽乡村;条例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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