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据了解,自1996年市区开展物业服务试点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探索起步到逐步加强的过程。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项目350个(其中住宅232个),物业服务企业102家,物业服务从业人员6771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3.64%、17.24%和14.82%。而莲都区共有在册物业服务企业47家,其中本地企业36家,部分规模企业如浙江金龙物业、金服物业,已成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领头雁。
但同时,物业管理作为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其管理水平受到经济发展、历史遗留等诸多条件的制约,又受到人们思想观念更新、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各方面利益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到目前为止,我市物业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与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具有一定差距。
为破解物管顽疾,助力基层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将《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并由市建设局负责起草。2018年8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送发市人大代表、市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市人大会常委会领导还带队赴各县(市、区)实地走访调研,召开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专题座谈会;组织立法协商会、立法辩论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利益群体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30余场,参会300余人次。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突出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原则,立足地方立法拾遗补缺的功能定位,顺应物业管理发展新时代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责任,理顺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切实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曾经参加过《条例》起草的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健也介绍,物业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涉及到全市老百姓安居乐业。“为了使《条例》更加完善,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杭州、绍兴、温州等地考察,学习物业管理立法经验。”
在各方历时一年时间的共同努力下,《条例》于今年1月15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满票表决通过。3月28日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纵观该部《条例》,具有诸多亮点。例如,停车难、停车乱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规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收取停车费,并提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费如果包括电梯维修维护、消防设施维修维护、公共水电等费用,应列明具体费用和标准;为了推动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造提升,《条例》明确,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物业整治改造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其实立法只是手段,并非目的。希望借助《条例》的出台,各部门能够加大执法力度,社会各方也能不断提高物业管理主人翁意识,共同解决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加快和谐宜居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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