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浙江又有新法规要实施。
昨天,省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公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
这一地方性反恐法规,是今年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志着浙江省依法反恐、依法治恐、依法防恐进入了新阶段!
据介绍,《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结合了浙江实际,体现了浙江特色。
这一《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进一步加强浙江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这部新法与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关系呢?
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全民反恐格局
据介绍,《办法》以“反恐最高要求带动社会基础防控能力”为目标,强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建设和各项实名制措施落实;将反恐防恐工作与社会网格化管理结合,将反恐防恐工作延伸到乡镇,延伸到村委会、居委会,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全民反恐格局;强调职责分工、明确部门、行业反恐工作职责,建立督查工作机制;结合浙江省实际,形成金融、海域和网络安全浙江特色防范机制。
以下七种情况必须实名登记
5月1日起,我们在以下7种情况,必须要实名登记:
购买电话卡和办理电信业务
互联网服务
办理金融业务
住宿(包括网约房)
乘坐长途客运车辆
进行机动车买卖和租赁
购买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
物流企业要登记快递信息
此外,物流企业还要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办法》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买卖和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当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
未登记身份信息的最高罚款20万
据《办法》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可能用于制作武器等危险物品
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据《办法》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特定物品目录,加强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特定物品信息的筛查和分析,发现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生物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反恐工作结合浙江网格化管理
反恐工作是一项全民行动,《办法》结合了浙江网格管理的优势和成功经验,对此做了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网格管理,做好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村(居)委会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居民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同时,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反恐怖主义基层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发现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有奖
鼓励老百姓积极举报,积极发现可疑人员和线索。
《办法》规定: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保密。
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反恐防范工作
反恐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办法》明确: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围绕二手车易被用作暴恐袭击工具的风险,持续推广交易影像核对系统、封闭式机动车查验区、二手车交易代理证制度、警情处置整体联动等四项举措,进一步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反恐防范工作。
不得利用船舶从事恐怖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搭靠境外船舶
浙江省是东部沿海省份,海上船舶业发达,海上货运发达。根据《办法》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办理船舶转让、租赁、出借、抵押等相关手续,不得利用船舶从事恐怖活动。
同时,《办法》还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搭靠境外船舶,不得将境外船舶引领到禁止其进入的区域。
强化人工智能与反恐工作深度融合
浙江是互联网大省,新法结合这一特点,强化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深度融合。
《办法》规定: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定期开展
反恐怖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同时,《办法》强调“追责制”。根据规定,各地、各部门应把常态反恐怖督导检查与《办法》督察工作制度结合起来,定期组织开展反恐怖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形成督导、整改、问责、追责工作闭环,对被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严格按照规定,通报、约谈等,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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