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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为泄愤 网上曝光老板的“恶劣行为”
法院最后要求其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2019年06月14日 07:26:46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记者 肖菁 通讯员 余法

  浙江在线6月14日讯 陈某于2017年11月从公司离职后,为发泄心中的怨气,找枪手写了一篇曝光原老板李某的所谓的“报道”,发到四个微信群。

  “报道”很快被李老板看到了,很生气,直接以侵害名誉权将陈某告上法院。

  对于这类微信侵权,法院会怎么判呢?

  离职后,陈某委托某公众号的运营者写了一篇标题为《曝光某公司李某恶意欠薪、挪用国家补助金、公私不分、引诱不知情人士做假账等恶劣行为》的文章。陈某提供了文章的部分截图等素材,文章写好后,陈某审阅。

  去年1月,陈某把这篇所谓的“报道”发到了“A中心”、“B团”、“C线上团队”、“D群”四个微信群里。

  这四个微信群里面有公司的客户,李老板也在里面。

  证人章某、赵某证实:陈某在微信群“B团队”转发上述文章内容,不过很快就删除了,他们都读到过这篇文章。

  李某认为陈某通过大肆捏造事实,公然诋毁、丑化等方式损害了自己形象,侵害了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社会公众享有言论自由,但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法律边界。

  本案中,陈某委托他人撰文,并在微信群中转发“李某存在恶意欠薪、挪用国家补助金、公私不分、引诱不知情人士做假账等恶劣行为的言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陈某辩称其委托他人撰写的文章内容皆是事实,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不过,因为文章很快就删除,李某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害,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1万元之诉请,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支持。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陈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道歉怎么履行,法院考虑到文章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由陈某以书面的方式向李某道歉为宜。

  如不按期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公告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等,相应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

  

标签: 老板;离职;名誉权;曝光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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