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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通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并附风险提示和预防建议
2017年12月25日 10:46:08 来源: 金华新闻网-金华日报 记者 张黎明

  金华日报12月25日消息(记者 张黎明)12月21日,金华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举行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金华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且以案说法,作出风险提示和预防建议。

  案例一: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患病职工相应医疗期待遇

  今年5月,就职于某外资企业的朱某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朱某向单位提交了三次医院建休证明,请了共计两个半月时间的病假。8月5日,该外资企业以病假条作假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朱某对此不服,要求单位赔偿其违法解除赔偿金、病假期间工资等。后经调解,该外资企业向朱某支付了8000元补贴款。

  【说法】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患病职工可享受的病假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患病职工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案例二: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免解除金牌”

  2016年6月,某银行财务人员田某怀孕。因体质不好,前几个月经常请假保胎。同年12月底,银行面临年终决算,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在岗。田某5日未上班,没办理请假手续,电话也不接听,导致决算工作多次遇阻。今年1月,银行以田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该案最后以双方和解、田某撤诉结案。

  【说法】国家法律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采取的是有条件保护原则,不是无限制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解除的情形。怀孕妇女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殊权益,但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受用人单位纪律的约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效规章制度。

  案例三:单位擅自调岗,员工离职可请求补偿金

  金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今年7月,公司作出撤销金某主管职务、调至车间做操作工的决定。而车间主管的工资与操作工相比,差距近5000元。金某遂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擅自调岗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案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案。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条文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能随意变更。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工资待遇。一旦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法依约进行管理,不可再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降低其薪酬待遇。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案例四:职工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

  2016年5月,某外资企业招聘仓管员,规定必须要化工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方能应聘,初中学历的李某伪造了211工程院校的本科文凭顺利入职。在工作过程中,李某因缺乏专业知识,导致仓库内的化学用品失火,幸好扑救及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公司随即查出李某学历系伪造,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说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五:试用期不是企业逃避义务的“金钥匙”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聘前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合格后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资为1800元。4个月后,该单位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保。经向单位普法后,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关款项。

  【说法】《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和待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条款。即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案例六: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发生用工关系为准

  喻某是一位注册建造师。2015年8月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建筑公司聘用喻某担任二级建造师,聘期为三年,每年协议使用费为2万元,喻某无需每天到公司上班,只有需要其参加工程投标或亲临施工现场的,公司才提前通知喻某到场。今年8月,公司通知喻某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喻某不服,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支付相关待遇。最终,喻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双方被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本案这种情况属于单纯的证书有偿挂靠关系,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扰乱了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更不是劳动关系。

  案例七:外地企业本地工权利义务都相同

  万某是金华人,于2011年入职深圳某著名女子品牌用品公司,担任金丽衢地区的销售经理。平时由单位配备电脑、传真等在家中办公,并负责金丽衢三地的实体店销售、检查等工作。今年3月,该公司以万某经内部培训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万某不服,在金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至深圳管辖,被市仲裁院依法驳回。后该案成功调解。

  【说法】近几年来,外地企业来金驻点用工模式越来越多。劳动者入职外地企业的,需要在合同中更加详细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在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销售公司工作,该公司要求刘某交纳3000元保证金,承诺离职时根据工作情况再行退还。刘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这份工作不称心,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可单位称刘某主动离职只同意退还2000元。刘某不服,要求公司退还全部的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说法】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不仅需要全额退还款项、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杜绝出现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等违法情形。

标签: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案例;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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