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金华 正文
燃气黑窝点藏身义乌一辆“僵尸车”内
2019年05月08日 15:19:04 来源: 金华新闻网-金华日报 张海滨 胡迪

  金华日报5月8日讯(记者 张海滨 通讯员 胡迪)一条尚未开通的机动车道上放着一辆僵尸货车,没想到竟是一个燃气黑窝点。记者从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大队获悉,该大队成功捣毁一个燃气黑窝点,当场查获100只燃气瓶。

  在排查中,执法队员发现四海大道盛辉物流南侧,一条尚未开通的机动车道上放着一辆僵尸货车,偶有车辆停放在附近。他们怀疑这辆僵尸车是临时存放燃气瓶的窝点。为掌握确凿证据,执法队员联系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轮流布控蹲点。

  5月4日晚10点半左右,执法队员发现有三辆货车停在该僵尸车边,嫌疑人四处张望无人后将厢式货车打开,执法队员发现车厢内果然装满了燃气瓶。为固定证据,执法队员当场对4辆车进行控制,并立即联系云驿小镇派出所进行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执法队员联合民警对现场开展调查,当场查获燃气瓶100只,其中空瓶96只、实瓶4只。

  当事人黄某承认这是一个黑燃气窝点,另外两个人是他雇来的司机,这批燃气是从永康一个燃气站买过来的,15公斤一瓶燃气90元钱,110元卖出去,中间赚20元差价。因为这里路还没开通,比较偏僻,就设置了一辆僵尸车用来存放换回来的燃气空瓶。据黄某交代,其余实瓶已经送出去,这些空瓶都是回收的,准备再去灌气。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当事人及两个被雇佣的司机当晚被带至云驿小镇派出所接受调查。

  由于时间太晚,执法队员会同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将100只燃气瓶运输至城西大队仓库,并于次日一大早,将扣押的燃气瓶送至义乌市煤气有限公司。事后,执法队员配合公安作现场笔录,目前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执法队员提醒广大市民,请到规范的燃气供应站点购买燃气,合理规范检查和使用燃气,做到防患于未然。市民若发现倒灌燃气或燃气黑窝点等,可拨打96150进行举报。

标签: 燃气;黑窝点;僵尸车 责任编辑: 沈正玺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