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日报6月3日(记者 章馨予)值高温天来临之际,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6月起,金华人的工资里即将多出一笔高温费收入。
高温费又称高温津贴,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一种)。
哪类人可以领取这笔津贴?刚毕业、刚进单位仍处于试用期是否可以领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也不例外。
由于全国气候条件差异,各省份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有所区别。去年6月,浙江将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若企业单位为减少成本,拒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怎么办?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需发放但未发放的,劳动者可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除发放高温津贴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何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工作时中暑是否属于工伤也有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应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