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根据前期受理的问题线索,市纪委市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对市残联副理事长胡某进行了谈话,胡某详细说明了因不了解招投标相关规定而违规进入评标室,但并无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情况。5月18日,胡某在市残联主要领导确认后,又将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纪委市监委。经市纪委市监委集体研究,决定由市残联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明确不能因不了解为由违反规定。
这是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红红脸、出出汗,抓早抓小、关心关爱干部的具体行动。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仅负责党内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改革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随着监察对象的扩大,充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牢抓实监督工作,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公职人员“一步错步步错”,无疑意义更加重大。
作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为了更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我市不断健全问题线索清理起底、集中管理和集体会商机制,做到线索全集中、全审批、全留痕、全入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综合使用教育提醒、谈话函询、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其中,谈话函询方式的充分使用,更是对有效处理问题线索,积极践行第一种形态,起到了极大作用。
据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谈话函询是指对反映公职人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线索,采取找被反映人谈话,让其讲清问题,或者发函要求其就被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其适用情况主要为反映的问题较为笼统、问题性质一般或比较轻微、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等。
“该问题线索反映的情况太过笼统,难以核查,建议先函询,作进一步了解。”“这名同志已退休,反映的问题时间比较久远,查证难度大,我认为先找本人谈话更为合适……”在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定期召开的问题线索研判会上,就已有的问题线索,哪个可以谈话函询,哪个不能谈话函询,都要开展积极讨论,经反复研判后,才能确定。
按照谈话函询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我市还紧抓其审批程序、时限要求、文书格式、台账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把谈话函询的过程关。同时明确谈话函询对象在报送说明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前,本人都要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更要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让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参与进来,对谈话函询材料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这也是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更是防止公职人员“一步错步步错”的关键环节。
为避免“谈而无果”、“函之无物”,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更严把证据关,做好谈话函询的“后半篇文章”。每次谈话函询结束,都会对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全部问题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与反映问题相吻合、是否由谈话函询对象亲笔签字、是否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该初核的初核,该暂存的暂存,该了结的了结。对于存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同时,我市还视情况将谈话函询情况通报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谈话函询的效果。
来自市纪委市监委相关数据显示,去年,全市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427人次,其中第一至第三种形态同比分别上升144%、8%和67%,第四种形态同比下降26%。今年1至5月,共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227人次。按照应询必询、严谈严询、“管爱结合”的原则,使用谈话函询占第一种形态的38%,真正把红脸出汗、关口前移推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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