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欠薪行为,嘉善一直保持严打态势,尤其在开展“创建无欠薪县”过程中更是加大了预防和查处力度。
近日,嘉善县就出台了这么个“细则”,专门针对欠薪高发领域——建筑领域。
今年上半年,嘉兴市人社局印发了《嘉兴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近日,嘉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印发了《嘉善县建筑领域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及实名制考勤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共有5大部分、25条,涵盖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工资支付监管、工程款支付管理、民工实名制考勤等各环节。
《细则》的推出,提前给企业主们打了一剂“预防针”。
以下这些“干货”,请收好!
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本企业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监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动用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对企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设立“专户”和“支付专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到本县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注册在本地的总承包企业,对单个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小于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以合并设立“专户”。同时签订《嘉善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大于6个月(含6个月)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在设立“专户”的前提下,还必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具有农民工电子化实名考勤信息系统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支付专户”),同时签订《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支付专户)》。总承包企业在该银行为每位进场工作的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银行卡),并利用该银行提供的电子考勤系统及办理的工资卡(银行卡)对农民工出入工地进行封闭式电子考勤。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小于1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小于6个月的项目及市政工程对每位进场工作的农民工实行纸质实名制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每月按合同及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性工程款汇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并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到“专户”的,将记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施工单位擅自挪用资金的,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商业银行未履行相关规定导致工资性工程款资金被挪用的,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新开立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专户”及“支付专户”。
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进行申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并授权,落实相关商业银行发放。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号前按约定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每月10号前将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报送到“专户”及“支付专户”设立银行。由“专户”开设银行将当月的工资总额划转至“支付专户”开设银行,再由“支付专户”开设银行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如发生工期延期,由建设单位引起的,应签订补充支付协议;由施工企业引起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按实际发生的民工工资款予以垫付。
施工过程中,因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拨付基数。施工过程中发生超过一个月的工程停工,由停工主张者向县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资性工程款停止拨付申请,经县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暂停拨付,复工后恢复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
“专户”及“支付专户”资金平时只能用于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划拨工资性工程款的,在支付工资时,如“专户”及“支付专户”内资金不足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如发生总承包企业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分包企业垫付民工工资款的,垫付资金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分包企业项目结算时一并处理。
纳入工程验收和信用评价依据
县人社局会同县住建局统一对我县建设领域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民工实名制考勤、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工程开竣工环节工资性工程款支付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在工程竣工前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验收、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项目监理单位在项目申报验收前,应对本项目的各方民工工资资金到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民工工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的,不予申报验收,并将情况通报给县住建局。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未全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律暂缓竣工验收。
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项目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嘉善坚决向“欠薪”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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