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6·5世界环境日的到来,6月3日下午,丽水市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丽水市法院成立综合审判团队一年多以来,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丽水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2018年度丽水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丽水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025件,其中刑事案件123件,民事案件312件,行政案件590件,公益诉讼案件82件。
其中,青田县法院在审理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污染环境案件中,发出浙江省首个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行业禁止令”,禁止违法排放污水的被告人在刑满后三年内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避免被告人重新犯罪的同时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例获生态环境部发文表扬并列为典型案例。
景宁法院审结浙江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此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依法依约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行政协议相对人履行并承担了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切实发挥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获得“双赢”。
【浙江新闻+】答记者问
Q:我们注意到,近几年法院在审理破坏林业、渔业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案件中,不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还会要求被告承担补种复绿、放养鱼苗等恢复生态环境的义务,为什么会这么做?
A:近年来,我们法院在审理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盗采砂石、环境污染等破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案件中,创新司法理念,坚持有损害必有修复原则,践行生态修复性司法保护理念,联合检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建立了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机制,让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被告人通过生态复垦、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弥补生态环境遭到的损害,在最大程度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同时,足以让被告人留下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而诚心悔罪纠错,同时,对全社会也起到了警醒、教育、示范作用,让案件判决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Q:前一段时间贵院判决一个非法捕杀渔业资源的被告人,用劳务代偿弥补生态损害,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想问一下当时法院是怎么考量的?如何确保执行到位?
A:在这起非法捕杀渔业资源的公益诉讼中,考虑到被告人家庭非常困难的实际情况,我们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判罚被告人用公益劳动补偿损害的生态资源,这样做既能让被告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又能让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能量最大程度地释放,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处理提供了借鉴样本。为了确保公益服务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以村集体监督为基础。村委会对环保公益活动进行安排,并建立台账对履行协议进行监管。2、建立回访制度,法院、检察院将不定期回访履行情况。 3、以惩戒机制为保障,强化刑事责任对不履行劳务活动的威慑力。
Q:对于丽水法院的环资审判,未来有哪些构想?
A: 2019年年初,我市刚召开了两山发展大会,奏响了创新实践两山理念,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最强音。作为人民法院的环资审判,在丽水市两山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下一步,我们要要提高站位,放眼全国,要把丽水的环资审判,站在丽水发展的大局中去审视,在打造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园、创建首个国家公园实验区的中心工作中去定位。继续完善体制机制,找准发力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林权抵押、全域旅游、工业污染防治、公益诉讼等方面展开调研,争取在丽水市率先确立一套成熟的规则、机制,形成一批站得住、叫得响、可复制的环境资源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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