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网6月4日讯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6月3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以来全市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并对7个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当天,浙江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实践基地”也在绍兴市中级法院成立。
一天集中宣判7案22人
上虞区海涂地块为禁猎区,因自然条件优越,各种珍贵野生鸟类较多,也吸引了一批非法捕猎者。2018年9月至10月间,高某和胡某通过人工挖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等方式,在海涂地块非法盗猎鸟类20多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动物一只价值1.5万元,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上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1个月,并处罚金。两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承担1.5万元的国家资源损失费用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6月3日上午,绍兴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天上午全市各基层法院还对其他6起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1家企业和22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涉及非法狩猎、污染环境等4项罪名。
据统计,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不断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687件,审结2536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81件,最高判决有期徒刑5年。此外,2018年以来绍兴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242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61件,其中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交易、涉矿产资源的股权转让等新类型民商事案件也有所增加,全市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952件,占总结案数的3成以上。
注重预防修复 而非“一判了之”
“判决是手段,绝不是最终目的。”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预防为主、注重修复,成为绍兴环资案件审理的理念。
2017年4月,诸暨市某建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当地生态环境局查处。据评估,该企业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计人民币110余万元。经过多方磋商,该企业同意在承担11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自愿追加资金投入175.6万元,合计286万元用于该镇另一个村内的生态修复工程。目前该工程已通过了最后的评估验收,这使得原来的破旧荒地,变成了一个风景优美的生态公园,成为当地美丽乡村建设的典范。
“该案是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也是绍兴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通过司法力量保障制度有效推进的成功实践。”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注重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将此作为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推进生态修复机制应用。
6月3日上午,绍兴市中级法院还与浙江大学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今后将通过互相分享数据成果,开展实习交流等形式,充分整合高校和法院的优质资源,打开“研、修、学”齐头并进的多赢局面,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和科研队伍朝着更为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双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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