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住在北仑某小区三号楼,是该楼的顶层住户。该楼落成已有近20年时间,加上当时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相对较低,因此,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出现屋顶漏水现象,对王某家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为此,王某多次向小区物业提出维修屋顶的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在小区门口和三号楼门前张贴了维修通知予以公示,在此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反对意见。
但物业公司告诉王某,全部维修费用需要由王某自己先垫付,之后可按照规定,再向同楼的其他业主索要。为此,王某支付了2万余元的维修费,但当他向同楼的9位业主每户索要2000多元费用时,却遭到拒绝,他们称漏水屋顶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有住户甚至说,他们可以不用这个楼顶,因此,修理费用不应平摊到他们头上。王某深感无奈,并急切想解决一个问题:要求全楼业主平摊这笔修理费用究竟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法]
首先,对于王某的这个问题,我们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三号楼业主必须分摊这笔2万多元的维修费用。
一方面,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与之对应,鉴于本案所涉屋顶覆盖着全楼,关乎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它虽然不在某一位业主的室内,甚至楼下的业主根本很少涉足,平时似乎与业主的生活没有直接、密切的关系,但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楼业主共有。
另一方面,从最一般的法理上说,民事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同样,全楼业主在对屋顶享有共有权利,可以对屋顶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同时,自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正如《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全楼业主对屋顶的核心义务无疑是维护。维护的内容自然包括在屋顶出现漏水情形时,共同出资恢复到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状态,而且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种种理由加以推托。基于全楼业主对于屋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一般应当由大家平均分摊。
本案中的其他业主如拒绝承担费用,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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