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 绘
浙江在线2月17日讯(记者 胡珊 殷欣欣) 卢先生6年前和朋友一起借了700万元给一名企业主,因为对方逾期不还而将其诉至法庭。卢先生和朋友没想到的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却冒出了20多名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卢先生和朋友觉得其中有好几笔“借款”都十分蹊跷,导致他和朋友的债权被严重稀释。为了争取权益,他和朋友为此打了5年官司。近日他带着几份胜诉判决书找到记者,讲述了艰辛维权的经历。
朋友牵线借出700万元
卢先生说,2011年6月初,奉化一个朋友找他帮忙,称海曙一家工厂的老板蔡某在北仑有一处商业用房要出售,商业用房有500万元的银行抵押贷款,虽然蔡某已经找好了买家,但因为房产必须还清银行贷款后才能过户,因此蔡某想借钱还贷。
“500万元不是小数目,但对方商业用房的面积有2000多平方米,当时的估价抵价有余。”卢先生觉得如果有房产在,这桩买卖风险是可控的,于是借了500万元给买方,由蔡某担保。
让卢先生没想到的是,这处商业用房最终因为买方变卦没有交易成功,其间,蔡某为了临时周转资金,又向他借了200万元。
同年9月,因为蔡某和买方逾期未还借款,卢先生和朋友分别将买方和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原本以为变卖了蔡某的商业用房就能受偿,但让卢先生没想到的是,一场漫长的维权经历才刚刚拉开序幕。
又冒出一份长期租赁合同
卢先生和朋友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胜诉,随后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在拍卖前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公告。让卢先生和朋友没想到的是,2011年12月到2012年4月间,陆续有20多名债权人起诉,要求参与分配,涉案标的近3000万元。这意味着如果这些债权都是真的且受偿顺序相同,卢先生和朋友能受偿的最高金额,不会超过蔡某资产的7/30。
让卢先生和朋友感到蹊跷的是,这些债权没有一个案子是判决的,全部都是调解的,最多的一天调解了7起。“这不符合诉讼的实情。”卢先生说,他和朋友都怀疑这其中有人“浑水摸鱼”,于是向检察院民行科进行了举报。
2012年9月,警方经过前期的排查,将其中疑点较多的2笔借款的当事人传至派出所。这2笔借款一笔为50万元,另一笔为500万元。
警方讯问后,50万元的“债权人”王某当即承认,蔡某原本就欠着她的钱,因为跟蔡某关系不错,所以蔡某给她凭空多写了50万元的借条,目的是为了让她在执行阶段多分到一点钱。
第2次讯问后,500万元的“债权人”周某也交代,因为蔡某欠了她阿姨的钱,但借条上没有担保,于是她阿姨就提出蔡某再出具一张有担保的借条,以替换原有的借条。为了不被戳穿,重新出具的借条上债权人写的是周某的名字,一旦法官问起,双方可以“周某帮蔡某还了500万元”来搪塞。
2013年,这2份调解书均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其中一份被再审判决撤销,另一份在再审过程中以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550万元的债权十分蹊跷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2012年底,在案件进入执行拍卖之前,又有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拿了一份租赁协议到法院称,他们公司以每年20万元的租金,承租了这套商业用房25年,租金也一次性付了100万元。”卢先生说,这让他感觉维权就像在“闯关打怪”。
如果这份协议是真的,那这套房子的价值就要大大贬损,因为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便物易其主,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
“但这显然不合常理。”卢先生说,且不说很少有这么长的租赁合同,一次性付掉5年租金的,实际生活中也很少。卢先生和朋友调查了这家贸易公司,发现占贸易公司一半股权的一名股东正是蔡某的女儿。
2015年7月,卢先生和朋友一起再次将蔡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这份租赁合同无效。庭审期间,他们还向法庭申请,对租赁合同的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租赁合同的笔迹形成时间晚于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为倒签。一审法院综合租金价格、鉴定报告,认定租赁合同的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无效。
但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去年9月提起上诉,宁波中院认为签订租赁协议时,蔡某已借款多起,仍将商业用房租给股东为自己女儿的公司,属于关联交易,结合商业用房被租赁后的使用效益、蔡某在借款中的虚假债权行为,二审法院仍旧认定构成恶意串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这5年的维权经历让卢先生和朋友身心俱疲,“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强烈呼吁执法部门重点打击。”
虚假诉讼已入刑,惩处力度会不断加大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被刑事处理的案件,从地方到全国都不鲜见。”宁波市检察院检察官汪培伟前不久就识破了五起、标的共2000多万元的虚假诉讼。他向记者解释说,虚假诉讼也是检察机关现阶段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
“虚假诉讼可能出现在债务纠纷、离婚诉讼等民事诉讼案件中,而虚假诉讼的目的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双方恶意串通来逃避第三方债务,有的是通过虚假诉讼来骗取他人钱财,或者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等。还有的与法规、政策有一定联系,比如为规避房产交易税等,而集中出现‘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
他说:“虚假诉讼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秩序”汪培伟说,刑法修正案(九)中,也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的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些年,因为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案子增加趋势快,法律对虚假诉讼内容不断完善,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惩处。接下来,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只会越来越严。”汪培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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