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造于小区公共用地的地上空间的地上车位,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的需求,它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是不允许销售的。另外一类是地上车库,小区的地上车库是申领了预售许可证的,是可以买卖的。
地下产权车位,是指在小区地下空间,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产权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车位购买者所有,是可以销售的。
人防车位,是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区域的,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产物。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人防车位是不允许销售的。
这里,我们就可以回答读者提出的上述问题了。关于车位的产权问题,申领了预售许可证的产权车库是允许买卖的,建造于小区公共用地上的地上车位和人防车位不能买卖。
人防车位不得出售或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人防车位的设置缓解了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关于人防车位能不能买卖的问题,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应当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也就是说,开发商不能卖人防车位,业主也不能买,否则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业主即使购买了人防车位,也是得不到产权证的。
那么,同样位于地下室的车位,如何区别人防车位和地下车位呢?关于确定一个车位是否属于人防车位,可以从以下三点判断:第一,从建筑形式上看是否有战时出入口,防护通道和密闭通道;第二,从防护功能上看是否有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第三,从结构内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载冲击波的设计,所以地下室顶、底板以及侧墙厚度都明显高于普通民用建筑,有些甚至要求墙体内安装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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