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介绍后,对方不退押金,要求补偿能否得到支持?劳动合同不给签,能否要求两倍工资?违法发包,雇员受伤,谁该担责?劳动节即将来临,昨天,象山法院梳理了并发布了一系列劳动维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劳务介绍后迟迟不退押金,要求补偿
老周是一名泥水工,2016年4月,他经人介绍到一家劳务服务公司商谈赴澳门从事建筑工事宜。半个月过后,该公司要求老周缴纳赴澳门从事相关劳务的押金8500元,老周当天便全额支付了押金,也拿了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凭证。
过了两个月,老周期待的“澳门之行”却没有消息。他再次上门找了该公司,该公司告诉老周,有些手续尚未办妥,同时给他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一星期以后肯定通知他上班,要不然就退还押金8500元,如逾期未退,另补偿经济损失300元。但是一星期之后,该公司并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在多次上门催讨押金无果的情况下,老周在去年12月底将该劳务服务公司告上法院。
承办法官说,本案中,老周到劳务服务公司找工作并支付押金,目的在于让该公司为其介绍并提供赴澳门从事相关劳务活动的机会,该公司则意在促成介绍后收取相关报酬。因此,双方当事人系被告向原告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媒介服务,原告老周支付相应报酬的居间合同关系。现在,老周为获取该公司的服务已向其支付押金8500元,而该公司未履行承诺内容,老周主张该公司退还押金并补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例2
劳动合同不签,可索赔双倍工资
2015年9月,55岁的老陈开始替象山某公司收水产品,当时双方未就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也未签署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年薪85000元。在老陈替该公司兢兢业业收水产品的时间里,却并未准时收到每个月的工资,有时甚至间隔好几个月。
去年8月,老陈提前向该公司总经理郑某表示一年期满后将不在此处继续工作,并多次讨要拖欠工资。11月,郑某终于将最后一笔工资支付给老陈,但是累计金额只有76000元,离约定年薪还差9000元。
今年1月,老陈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尚可从工资的发放记录、有无存在考勤、工作证件、服务证、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来确定。
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双倍工资不足部分为77916元,加上拖欠的工资9000元,合计86916元。
案例3
违法发包,雇员受伤,谁该担责
陈师傅是名架子工,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导致双腿骨折,支出医疗费达15万元。由于赔偿费用一直没有着落,陈师傅遂将包工头老罗、业主单位某水泥公司、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诉至象山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对老罗挂靠施工单位,以施工单位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实则自己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均予以承认。老罗认为他并非雇主,叫陈师傅前来搭建架子的是张师傅,之前的工程都是老罗以承包方式交由张师傅完成,至于张师傅叫谁来做,自己是不清楚的,自己不应担责。
张师傅表示,之前的承包方式确实是这样操作的,但这个工地工程量少,所以自己没有承包,考虑到和老罗认识时间长,就找陈师傅来帮忙做工。由于老罗没有证据证明其将搭建架子工程包给张师傅完成,关于张师傅是真正雇主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业主单位作为发包方,明知老罗系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仍将涉案工程发包,具有选任失当的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施工单位出借资质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且本身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具有过错,亦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老罗作为雇主,未尽到指挥管理、保障安全的义务,对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而原告陈师傅对于工作的危险性和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
(宁波晚报 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罗艺 徐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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