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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9月2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王丹静 尤畅 通讯员 董力军)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马路时,应注意什么?你或许会说,要注意来往车辆!要确认安全!
NO! NO! NO!那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应下车推行。你做到了吗?
调查:仅5%市民知道该下车推行
9月27日早高峰,记者首先来到金源路荣安蝶园小区的一处斑马线,实地观察骑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市民横过道路的通行情况。在蹲守观察的30分钟内,20辆横过道路的车辆中,仅有4辆自行车是被推行的。
他们并不是因为知道交规,其中两人是因为一边走一边聊天,另一人也是和同行者聊天,还有一人是因为一只手拿着手机在接电话。
随后,记者来到金和路的培罗成广场附近,注意到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刚刚从培罗成超市出来推了车子的市民,本来是推行的,到斑马线上后反而会上车骑着冲过去。
而在培罗成广场南边鄞县大道上的一条斑马线上,横过道路的数十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竟然没有一辆是被推着过马路的。
记者还随机访问了20名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市民,仅一人表示知道过马路时该下车推行,知道该交规的受访者比率仅占5%。
一位姓王的男子骑电动自行车带儿子到培罗成广场内去购物,当被询问是否知道要推车过斑马线时,一头雾水的他表示,自己骑了这么多年的车,从没有听说过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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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引发车祸需担责
骑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马路时,即便被汽车撞上,自己也要承担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定责的理由是:骑行者过马路时未按规定下车推行。
今年2月26日9时35分许,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在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百丈东路878弄路段时,车头右前角与在该路段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由季师傅驾驶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季师傅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幸的是,季师傅在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4日死亡。
根据双方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王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骑车者季师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无独有偶。去年的4月,在海曙区石矸街道栎社街口的斑马线上,张师傅骑行人力三轮客车在横过道路时,被一辆直行的小货车碰撞,造成他连车带人倒在地上,腿部骨折住院治疗。
张师傅因骑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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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横过马路要下车推行
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的时候,大家都觉得要加快速度赶紧通过才是,怎么可能交通法规会要求下车推行?记者查询了相关的交通法规,并咨询了鄞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黄警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确实对横过马路下车推行做了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下车慢慢推行,可以先观察好情况,保证安全再通过;如果很快地骑车横穿,抢速度就容易出交通事故。”黄警官说,如果因此造成事故,骑车人没有下车推行将要负一定的事故责任。
同时,黄警官讲,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指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三)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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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
多年前,经常会在各企事业单位门口看到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类似“自行车进出大门请下车推行”的话语。一直对这句话很反感,为何骑自行车的就得下车推行,开车的就不用下车推着走?
我一直没有理解这句话的用意,如今,乍一听说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过马路要下车推行的时候,我也会感到讶异,凭什么?查询了交规和咨询了交警之后才知道,在马路上,推行的安全程度远比快速骑过要高。
无数次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告诉我们,“宁停一分,不争一秒”绝对是真理,马路上许多电动自行车在急速横穿,实在很危险。放慢速度,安全第一,有比生命更珍贵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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