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 绘
李达和李晓(均为化名)是一对亲兄弟,两个人因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庭。哥哥李达拿着母亲亲笔签名的遗嘱,以为肯定能胜诉,结果却大出所料。昨天象山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这是很典型的遗嘱无效案件。而且,很多立遗嘱人都会犯类似的错。
案例
母亲签名的遗嘱被认定无效
李先生和胡太太生前育有两个孩子,李达和李晓。两位老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共买了两套房屋,都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两套房子面积差别挺大,大面积的这套房子市场价格也高。
2003年7月,李先生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今年,胡老太去世。兄弟俩在遗产继承上却闹开了。哥哥提出自己继承大房子,小房子归弟弟;弟弟则要求平均分配。
今年,李达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按照母亲胡老太生前立下的遗嘱来处理涉案房屋,也就是大房子归自己所有,小房子则归弟弟继承。
李达出示的这份遗嘱为胡老太所立。这是一份代书遗嘱,见证人有两个,张某和孙某,其中,张某为代书人。代书遗嘱上有胡老太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名。
法院认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人张某、孙某均系继承人李达所经营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与继承人李达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
婆婆将媳妇孙子孙女告上法庭
方老太(化姓)的儿子因病去世。方老太将儿媳、孙女以及孙子(儿子和前妻所生)一并告上法庭,诉请儿子的遗产由自己继承。
矛盾的一大焦点是方老太的儿子留下了两份遗嘱。
一份为10多年前在公证处所立的遗嘱。主要内容有:本人的房产、存款、存单、股权、股份等财产由母亲方老太一人继承。
一份则为病重时的代书遗嘱。主要内容有:撤销原先所立所有遗嘱;名下财产按比例分别为母亲、儿子、女儿、妻子所有。
最后,法院认为,该案应按公证遗嘱来分配遗产。本案中的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遗嘱有效。代书遗嘱,由律师协助订立,被继承人本人签名,两位见证人见证,遗嘱有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说法
见证人失当,遗嘱无效
“李达和李晓两兄弟对簿公堂是一起典型的因形式要件欠缺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遗嘱因为形式要件欠缺会导致无效。
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因此,在拟定代书遗嘱时,对于见证人的选任应格外谨慎。
要选择怎样的见证人呢?《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案例中,胡太太所立这份遗嘱的两位见证人,都是李达所经营公司的员工,和李达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撤销公证遗嘱必须前往公证处
法官说,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应特别注意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比如,如果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前往公证处进行撤回或者变更,其他途径无效。
比如,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比如,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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