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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塌陷“坑”倒行人道路管理方要不要负责?
2018年07月04日 09:46:02 来源: 现代金报  

  镇海的陈先生骑电动车途经村路,不慎摔倒,他认为村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7年6月,镇海区贵驷街道村民陈先生下夜班骑电动车回家,经过一处路面坍塌的乡村道路时,电动车突然失去控制,陈先生不慎摔倒,跌入路边的河中。

  送医后,陈先生被诊断为左侧胫腓骨干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保守治疗后尚需休养半年之久。

  陈先生家人认为,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管理方疏于管理,应该对此事负责,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而道路管理方表示,陈先生是自己摔倒的,路面塌陷是河道保养施工队在保养时部分损坏了村级道路,跟村里没关系。

  双方协商未果,2017年12月,陈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驾驶电瓶车对路面应有一定的预见及了解,妥善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在道路摔倒受伤的后果,是道路管理方及原告自身两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而主要原因是原告在行驶时没有尽到应有和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按四六开比例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共计1.8万余元。(通讯员乌贺萍 记者陶倪)

标签: 电动车;先生;摔倒;安全保障义务;法庭;原告;道路管理;镇海区;...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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