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余之前花8000元收了价值14000元的柴油,认为做了个精明生意。没想到,却被告上法院,这是咋回事呢?
老余从事废品回收行业,在北仑经营了一家废品回收站。之前,他分多次从王某处收购了2000余升柴油,共计8000余元。案发后经查,此2000余升柴油系王某盗窃所得,经鉴定价值为14000余元。老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宁海县人民法院通知,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的援助律师吕蕾蕾承办本案。
吕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老余,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并了解了相关案情。后又前往法院进行阅卷,对本案作进一步了解。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吕律师发现被告人多次这样提到:“(王某)每次都是这个时间来卖,而且又这么便宜,自然不会是正常的柴油,而且除了他们,很多大货车、集装箱车的司机也会把车子开过来,从油箱里倒些出来卖,这个已经是这个行业公开的潜规则了。”“这个偷油卖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几乎可以说是公开的。”“还是要怪我贪图小利,看到别人在收,我也这样做了,现在想想真是后悔。”
吕律师说:这显然是被告人贪图蝇头小利,一时抱着侥幸心理,跟风从事了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如数赔偿了各受害人的损失,积极弥补了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考虑到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本次犯罪又系其初次犯罪,而且被告人年近60岁,再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据此,援助律师在庭审中做有罪罪轻的辩护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单处罚金。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对被告单处罚金2万元。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说,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本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本案中,被告人在收购柴油的过程中,已经通过交易的时间、价格及王某的口中判定所购柴油“来路不正”,依然予以收购,且金额超过了立案追诉的标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被告人不仅没有从他的犯罪行为中获利,相反在做了相关赔偿后,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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