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5月24日讯(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金真法)日前,镇海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房产中介公司在收取顾客5万元定金3日后,告知顾客房屋不再出卖,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双倍返还顾客定金共计10万元。
去年6月,黄女士经人介绍,在镇海区某房产中介公司的陪同下,看中了其代理的一处房产,谈妥总价为170万元,并约定端午节前签订合同。当日,中介公司向黄女士收取了5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条一份。
不料,三日后,黄女士却被告知无法再签订买卖合同,让其另找房屋,并拒不提供原房屋业主的姓名。
黄女士一听着了急:“千挑万选,好不容易才看中这套房子,而且当天就交了定金,怎么说不卖就不卖了呢?”找中介公司交涉多次未果,黄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计10万元。
庭审中,中介辩解,经过与房屋业主沟通,业主对黄女士最后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都有异议,不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也拒绝接收这5万元。中介已及时告知黄女士,业主明确表示不愿卖房,并一直想把5万元退还黄女士,但黄女士不肯接受。
法官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黄女士支付中介公司5万元,根据中介公司出具的收条,已明确该款项为定金。中介公司向黄女士收取定金后,却告知黄女士房子不卖了,未按约履行该定金合同担保的订约义务,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判决该中介公司双倍返还黄女士定金10万元。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法官解释,要提醒的是,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不同。订金(有的叫认购金或者预付款)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付的款项,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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