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通讯员 徐志刚 记者 熊艳)昨天上午,在萧山区检察院,杭州完成全省首例野生动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赵某等7人2017年在萧山义桥、钱江农场等地,以营利、食用等目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共同导致5只猫头鹰被宰杀死亡的结果,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全省首例野生动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
本案5只猫头鹰,经当事人描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领角鸮(读音“xiao”)。
猫头鹰是鸮形目鸟类的俗称,无论是领角鸮还是其他猫头鹰,均为鸟纲鸮形目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对于维持食物链结构、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与复杂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案7位当事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造成5只猫头鹰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危害地区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损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测算单只猫头鹰整体价值15000元。赵某等7人非法收购、出售导致5只猫头鹰死亡,应共同赔偿7.5万元,上缴国库,国家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我做错了,我愿意赔偿。”赵某说。其他6人也相继认错,并愿意赔偿损害费。
经过磋商后,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萧山区林业水利局与赵某等7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浙江省完成的首例野生动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赵某等7人当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18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5月,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简单来讲,就是谁破坏,谁赔偿。”萧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主任黄维娜说,谁破坏了生态环境,就要根据鉴定评估,由破坏人作出民事赔偿,这笔赔偿款是入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等专项费用的。例如,如果公民因为野餐、清明上坟、抽烟等行为造成山林烧毁,那么修复费用个人也要承担,要进行赔偿。
萧山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说,由于非法收购、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赵某等7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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